关于对《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22-08-31 浏览:7241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章程制度建设,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现将《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831日至2022年929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以电子邮件、来函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nzybgs@126.com

通讯地址: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学院路600号),邮编:355000  

 

       附件:《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8月31日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 

征求意见稿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于2005年5月31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审批,由创办于1934年的福建省宁德市农业学校和创办于1939年的福建省福安师范学校合并组建,是宁德市人民政府举办、国家教育部备案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19349月,前身校之一福安县立初级茶业职业学校成立,1935年更名为省立福安初级农业职业学校,当今中国茶界泰斗张天福先生担任校长,1975年学校更名为福建省宁德地区农业学校,2000年又更名为福建省宁德市农业学校,为国家级重点中专。1939年7月,前身校之一省立霞浦简易师范学校成立,1940年后学校几易其名,1978年更名为福建省福安师范学校,为全国百所中师名校之一两所前身校人才辈出曾培养出140余名中共地下党员台茶之父吴振铎等一大批专家学者、领导干部和教育工作者,影响深远。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秉承“实事求是,身体力行”校训精神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坚定为宁德乃至全省培养更多更好的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的发展型、复合型和创新型的技术技能人才的高素质人才培养定位逐步形成了以工为主,依托区域产业,服务转型升级,产教融合,厚德强技,园一体的闽东区域高职教育的办学特色成为闽东地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重要基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 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第三条  校的中文名称: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宁德职院”。英文名称:“Ningde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NINGDE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第四条  校的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安市福泰路232号。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校的域名:www.ndzy.cn。邮编:355000。

第六条  校的分立、合并、终止或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七条  校的性质: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校办学形式: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以非学历、非全日制教育和远程教育为辅,积极拓展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社会培训等继续教育。形成以高职学历教育为主体,以成人教育与社会培训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样化办学格局。

第九条  学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的发展型、复合型和创新型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学校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专业结构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专业建设,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加强课程和教材建设,建立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完善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传承与创新的有机统一,始终紧扣高职教育的类型特征,大力弘扬与建设特色校园文化。

 

第二章  举办者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由宁德市人民政府举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福建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的权利:

(一)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行政上对学校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

(二)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三)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资产;

(四)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五)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的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增长,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与经费;

(三)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五) 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和政策支持;

(六)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七)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权利与义务

 

第十 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 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 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章程管理学校。

(二)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或修订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自主制定各专业规划、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 

(三)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核评判标准;

(四)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自主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六)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十 学校按“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内设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其中党政管理机构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需要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设置报批;教学和教学辅助机构按照《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设置,需确定机构规格的,按结构编制管理程序办理,不需确定机构规格的,由学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负责人,除按规定在任免前须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的人员外,由学校自主选拔聘用。

二十  校实行校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  学校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纪委、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校的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  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校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实行校务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第二十  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学校设立政策法规工作机构,管理、审查学校管理制度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宁德职业技术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确保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 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学校基本管理制度、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重要项目安排、年度经费预决算与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党委会议议题提出的基本程序是:各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议题,填写《党委会议申请表》,并提供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与建议等有关资料,经学校党政分管校级领导同意后送办公室汇总,并由党委书记商校长确定。党委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议题。

学校党委会其他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节  学校纪委

 

第二十 校设立中共宁德职业技术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为学校的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及院党委决议、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完成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三节  校长

 

第二十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长以及内设组织机构协助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 做好学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 组织开展学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十   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三十一   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指定的副长召集和主持。 

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办公室主任、财务科科长、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长办公会议其他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三十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由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组成,是学校学术问题的最高咨询评议机构,总人数为13—17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的专家、教授担任委员或顾问。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各系(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推荐,校长办公会审核,报党委会审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  学术委员会成员的条件是: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教学部门干部组成。

第三十  学术委员会职责: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二)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 

  (三)审定学学术评价标准以及学术道德规范,组织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组织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四)组织开展学政策研究,指导、促进专业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咨询各类重要学术事宜;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或三名以上的学术委员可以联名提议召开临时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受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可以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半数才能召开会议。

第三十  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匿名、无记名投票方式讨论决定事项,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一般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及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必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三十  学术委员会实行议事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审议与委员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特殊情况下,经学术委员会同意,该委员可以旁听或发言,但学术委员会投票时,该委员必须回避。

 

第五节  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  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

第三十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常设工作机构为教务处。

四十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各学校和有关业务部门推荐,校长办公会审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的条件是: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教学部门干部组成。

四十  教学工作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表决,出席的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时,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有效。

四十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可由有关学校推荐其他人选,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后改任。

第四十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论证和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学校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 

  (二)审议并确定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三)指导建立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原则要求,审议、指导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五)审议教学改革、专业建设等事宜,指导学校教学工作; 

  (六)研究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讨论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育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七)其他需要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节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各学校根据需要组建,是研讨、咨询、指导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等教育教学方面的学术性专家机构。  

第四十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各学校提名、推荐,由热心于高等职业教育、关心支持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的行业专家和领导、校内本专业中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教师组成。校外人员原则上应占50%左右,由具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担任。

第四十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主任由各系系主任兼任;副主任由校企双方有关人员担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两年,到期重新提名、推荐和聘请。

第四十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开展1—2次活动,必要时,可适当增加次数。

   第四十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一)参与制定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对专业改革和建设、科技开发和研究、技术应用服务等进行指导。

(二)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可建议学校培养和培训各类急需专门人才。

(三)可参与各专业学生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与答辩等实践教学环节计划的制订并参与实践教学。

第四十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一)对现有专业建设工作提出改进性意见;

(二)对准备新开专业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对课程改革特别是专业教学模块提出意见;

(四)对产、学、研人才培养模式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对专业工作提供咨询。

 

第七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五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五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讨论学校长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听取和修订有关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五十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学校、处(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五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十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一)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三)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六)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七)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八)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节  群众组织

 

第五十六条  工会是学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和计划;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制度及其重大问题; 

(三)制定、修改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考核、监督学生会各级干部工作业绩;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六)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五十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民主管理。

五十八 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五十九 根据工作需要,经省、市编制委员会批准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的基层党组织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六十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六十  校为群众组织和团体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章  二级学院(部)

 

六十二   学校下设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在学授权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

院长是二级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校企合作、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等日常工作。

六十三 实行二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部)的基本职能: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订、实施本学院发展规划及教学计划,进行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

(二)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办法,管理本系人员;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根据学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具体负责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创业和校友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干部,负责本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管理,考核并评价本学院教职工的工作,负责本学院教职工的绩效工资分配;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七)管理和使用学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在学二级经费包干范围内,拟定并实施本学院财务预算

(八)负责教师岗位聘任制的实施,负责教师考核和职称评聘推荐工作;

)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六十四  二级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级学院(部)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六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党总支(支部)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或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涉及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所属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所属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负责本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 

六十  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的最高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部)党总支(支部)正副书记、行政正副职负责人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书记院长在会前应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会议的议题由学院(部)党总支(支部)书记和院长商定。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一)本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岗位设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举措; 

)教学计划的制定与调整,师生的实习与社会实践; 

 )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出国、进修、考核、奖惩; 

)年度经费预算、发展基金及资金的使用、绩效分配方案; 

)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 

)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级学院(部)院长或党总支(支部)书记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

 

第三节  专业和教研室

 

六十 各二级学院下设若干个专业。

(一)专业应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根据区域产业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

(二)专业设置和调整,由各学院提出方案,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论证,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加快以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与建设,加强教学研究,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加强课程、教材、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积极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合格人才。

第六十  教研室二级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一个专业设置一个或一个以上教研室,也可一个以上专业设置一个教研室,组织所辖教师从事教学、教科研活动。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六十  教职工是与学签订聘用合同、具有聘用关系,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聘用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工作人员。按照学岗位构成,教职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七十 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七十一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和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十二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履行学校规章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十三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学校对教师实行任职资格准入制度。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的人员,经认定合格,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可取得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也可以取得学校教师资格。

七十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学校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执行。

七十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教职工根据学校公布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由校长或授权代理人与受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十 校保护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七十  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尊重教师教学和科研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改善教师的生活与工作环境。

第七十 校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七章  学生、学员、校友

 

第七十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和教学管理制度,实行学分制。

八十  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平等接受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合理使用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生社团以及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获取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等方面公正评价,达成规定的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根据国家和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 

(六)对做出的处理和处分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十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二)珍惜和维护声誉,维护利益; 

(三)遵守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服从的教育和管理,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和职业精神;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十二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八十  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八十  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八十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业成绩合格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或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

    第八十  校友是指在我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学员;在我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我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

学校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十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总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校友分会。

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和条件;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凝聚校友力量,助推学校发展提升。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八十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财政拨款收入;

(二)学校事业收入;

(三)学校经营收入;

(四)科研经费和上级补助收入;

(五)学校所属机构(部门)创收收入;

(六)社会捐资收入;

(七)其他收入。

八十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捐赠资金,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九十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实行校、两级管理的预算体制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济秩序。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九十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校内审计部门按照制度对学校和部门实施内部审计,督促学校和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工作,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促进学校提高教育投资效益。财务信息依法依规公开,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九十二  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九十三 依法依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完善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坚持勤俭办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制订实施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健全重大资产投入和运行决策程序,加强决策风险管控,实现资产完整和安全。

        建立适应学校发展的服务保障模式,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改革发展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与保障。       

 

第九章  奖励与惩戒

 

第九十  学校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等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  学校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纪的教职工和学生,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纪律处分;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十章  校标、校徽、校训、校歌

 

第九十  学校的校标与校徽。校标是以茶叶为基本造型,又像一本翻开的书和书法“工”字,蕴含“农业立国”和“教书育人”,是两所前身校农学和教育两个传统专业的体现;又展现学校“以工为主,依托区域产业,服务转型升级,产教融合,厚德强技”的办学特色。以“2”字造型示明两所学校强强联合。

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正面印制着全称校名、背面装有别针的横向长方形有色金属证章,其中教工校徽正面为红底白字,学生校徽正面为白底红字。

九十  校训:实事求是,身体力行。

第九十  校歌:《梦想的摇篮》。

 

第十一章  

 

一百 本章程经广泛征求校内外各方面意见、学校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征求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省教育厅核准后,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百零一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一百零二 制定本章程的法规依据变化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一百零三 学校章程修订案,报经原核准机关核准后,从重新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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