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计生工作岗位职责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1-05-19 浏览:4137次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是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与任务是:

一、认真传达贯彻各级党委、政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法规,带头严格执行、落实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规定,定期研究、讨论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组织做好对全体教工的经常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强对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指导与督促。

三、充分发挥党、政、工、团、妇组织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桥梁、引导、说服作用,提高教工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主动性、自觉性。

四、听取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每年不少于四次专门研究和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难点和突出问题。

五、研究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估、验收的办法,定期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犯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有关人员及时做出处理、处罚决定。

六、围绕计生基本国策和计生协会五项职能,督促计生组织完善各项制度,积极开展扶贫帮困和社会保障工作。

七、研究确定计划生育预算经费,审批计划生育经费开支。

 

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严格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二、在学院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指导下,拟订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工作。根据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婚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宣传、咨询、指导等一系列服务,定期出计划生育宣传墙报。

    四、负责全院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各部门做好学院教职工、教职工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家属、临时工、流动人口、在校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学院的计划生育工作台账、档案。

五、负责督促院内教工(包括临时工) 办理一孩《准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查环查孕、节育措施;督促符合生育第二孩的教工按规定办理二孩《准生证》并落实第二孩生育后的绝育手术。

六、组织做好每年三次的育龄女性在职教工、临时工、无固定工作单位的教工家属查环查孕工作,一年一次的女性在职教工“妇科健康检查”工作。

七、负责教工婚假、分娩假、节育手术假的审核把关工作,落实计划生育相关奖励、处罚政策和措施。

   八、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学院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及报送各类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做好接受有关部门计划生育检查、考核、验收等准备工作。

    九、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交办的各项人口与计生工作任务。

学院人口与计生工作专职人员工作职责

学院人口与计生办设专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简称计生专干),代表学院指导、管理、综合、报告全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开展晚婚晚育、计划生育法规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做好学院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工作;掌握院内教工(包括临时工)、流动人员结婚、怀孕、生育、节育信息,建立健全学院计划生育工作台帐。

三、每学期组织召开三次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听取汇报,掌握计生动态,布置计生工作;每年组织三次育龄女性在职教工、临时工、无固定工作单位的教工家属查环查孕工作,一年一次的女性在职教工“妇科健康检查”工作。

四、督促教工及其配偶、临时工及时办理并提供《结婚证》、《准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服务证》等证件,督促临时工、流动人员及时办理并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育服务证》等证件。

五、查验、备案教工及其配偶、临时工的《结婚证》、《准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服务证》等证件和学院流动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生证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问题。

六、为学院依法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事件、案件。

七、办理计划生育奖惩有关手续,落实计划生育相关奖励、处罚政策和措施

八、完成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学院布置的计划生育有关工作。

学院各部门人口与计生工作协理员职责

 

一、各部门的人口与计生工作兼职人员,按照学院人口与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与要求,在学院人口与计生办及其计生专干的指导下,代表部门落实本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在职职工及其病休人员、临时工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各项工作。组织本部门在职教工及病休人员、临时工填写、提供计生相关表格、证件并报学院人口与计生办的计生专干备案、存档。

三、负责学院辖区内本部门职工住房的租赁人员、流动或暂住人员婚育情况、证明的收集、查验并报学院人口与计生办的计生专干备案、存查,杜绝外人在我院违法生育。

四、教育和管理本部门人员不得容留躲生、超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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