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条借款 年利率超过24%的 坚决不给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16-12-12 浏览:4208次

裸条借款 年利率超过24%的 坚决不给

   一则女大学生“裸贷”不雅照泄露的消息,让“裸贷”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南京玄武警方刚刚协助外地警方,抓获了一名以“裸贷”形式敲诈勒索的嫌疑人。该案件的受害人是一名在校女大学生,为了最初的4000元借款,在大半年时间里,已经先后给出了数张裸照和多段不雅视频作为借款抵押。如今,她已经还了10万元,但还是没能够还清欠款。最终,她的家长收到女儿裸照,这才报警。

案情分析:

1、裸照抵押借款违公序良俗,无效。

按照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即使女生同意用裸照抵押,该抵押也无效,裸照本身不能成为抵押物,用裸照做抵押,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即使有抵押合同,也是无效条款。

2、年利率超过百分之二十四(24%)的,打死也不要给,强迫要,就报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借款年利率在24%之内的,法院支持,超过的,法院不支持,起诉到法院也没有用。

3、已经支付的利息超过36%,请律师帮你要回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利息超过36%,即使已经支付了利息,还可以要回来。

4、提前扣除利息的,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计算。

在女生借款中,虽然借条写的是一万元,却只给8000,贷款公司仍然案一万元计算,根据最高法院规定,只能按照实际收到的8000元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5、利息、违约金、中介费、手续费、逾期利息加起来超过24%,拒绝支付。

6、用公开裸照相威胁,构成敲诈勒索,勇敢报警。

用裸照抵押违法无效,收取高额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遇到贷款人用公开裸照相威胁,涉嫌敲诈勒索,如果情节严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女生可以报警。

7、公开女生裸照,侵犯女生名誉权和隐私权,有可能构成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女生及女生父母可以要求追究其民事、治安、刑事责任。

即便女大学生自愿给出裸照,并且没有还款,将女大学生的裸照发布到网上,也侵犯了女大学生的隐私权。女生们,一可以到法院诉讼,要求追究其侵权责任;二可以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发布者予以治安处罚;三可以报警,追究裸照的发布者、转手者、传播者都属于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根据点击量、阅读量,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8、如果将女生裸照出售牟利,构成出售淫秽物品牟利罪,可以报警,要求追究出售者治安或者刑事责任。

9.如果强迫、介绍裸照女生“以肉偿还”,构成强迫卖淫罪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0.如果以还钱相威胁,强迫、威胁女生和出借人发生性关系,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附:法律条文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 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条文二 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8修订)

法律条文三 侮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条文四 传播淫秽物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法律条文五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条文六  强迫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条文七  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条文八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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