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3-10-28 浏览:6126次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福建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院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推进学院建设与发展的重要途径。提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建议,督促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推动学院各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提案的征集、督办工作。

第五条  提案工作小组的成员应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3—5年,若届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闭会期间由院工会提出候选人人选,报请学院党委审定,在下一次主席会议确认,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提案工作小组由5-7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成员若干名。

第六条   提案工作小组职责

1.制定年度提案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

2.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提案,并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审核、受理、存档等工作。

     3.对征集的提案审查立案,并向学院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4.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推动承办部门认真及时办理提案。

     5.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对提案处理意见的反馈,根据需要,可组织提案人与承办部门(单位)进行沟通或座谈。

     6.在每次代表大会召开时,向教代会主席团和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办理情况等报告。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的正式代表,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力求建立在一定的调研基础上,客观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建议。代表书面提案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表,内容简明扼要,有可行性或可操作性,以保证提案质量。

第八条 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或多人)正式代表提出后,须有3人以上教职工附议。提案也可以代表团(小组)名义集体提出。代表团(小组)的团(组)长作为提案人,需有该代表团(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附议。提案人、附议人需亲自签名。

第九条提案内容

(一)下列内容可作为提案提出:

      1.有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院及二级管理改革和发展的建议和方案;

3.学院的教学、科研、规划、人事分配、奖惩制度等方面的工作建议和方案;

4.有关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5.解决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二)下列内容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1.涉及国家重要机密的;

2.不属于本院职权范围内的;

3.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

4.举报或揭发问题的(此类内容应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5.涉及代表或他人解决个人具体问题的(此类问题可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十条 提案征集时间

提案征集分为“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两个阶段征集。为便于处理和统计,大会期间提案的征集时间一般在每次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发出提案征集的通知和表格,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小组行文通知。在其余时间征集的提案均作为“闭会期间”,计入日常提案进行处理和统计。

第四章  提案的审理、立案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立案。立案原则: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院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符合学院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涉及广大教职工利益;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第十二条 各代表团团长对收到本代表团代表提出的提案后,应根据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按时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提案按规定时间提交提案工作小组。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小组负责对提案按本《规则》第九条进行审查,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小组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造册,由学院领导签署处理意见后,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退回提案人重新修改后可以作为闭会期间提案重新提交;凡未立案的提案,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应作为“意见和建议”转相关部门处理,告知提案人,并说明原因,作为建议内容归档。

第十六条 对涉及学院重大问题的提案应提交学院党委、院长办公会议或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如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应列为大会议题。

第十七条  所有提案由提案工作小组汇总,并向教代会主席团汇报,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与答复

第十八条  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办理根据提案内容,归类归口办理。由提案工作小组将准予立案的提案提交院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

(二)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小组提出牵头部门的建议提交院长办公室进行会签,经分管院领导同意,确定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应积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解决方案。对涉及学院重大问题的提案,应提交院长办公会或有关会议研究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的答复

(一)提案工作小组要及时审核提案的答复意见,并向教代会主席团报告提案落实情况,向代表团团长、工会主席会议通报情况;

(二)承办部门应将提案处理情况与答复意见,形成复文提交给提案工作小组,该复文原件交工会存档,复印件送主提案人;

(三)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整理提案处理结果存档,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报告;

(四)提案承办部门对有条件处理的提案,如发生不办理、推诿、拖延时间及造成提案失去办理时机等情况,提案工作小组将对承办部门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或根据情况由主席团建议学院党委追究责任。

第六章 评选与表彰

   第二十条 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各代表团应认真组织好提案、承办单位应认真办理好提案,提案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时间组织提案评选工作,并在下届(次)教代会上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院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审核,报院党委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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