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11-03-19 浏览:6354次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设备使用效益;为适应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保证学院的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福建省省属高院国有资产管理若干规定》(闽教财[2005]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主要指:学院固定资产,即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国管财字[2000]32号),也可以分为十六类: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教育部高教司2000.8)。无形资产主要指:归属属学院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名誉等。

第三条 所有调入、购入、捐赠、自制的,单价人民币200元以上,耐用时间一年以上,非易损,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等仪器设备、各种软件和其它物资,不论其经费来源、购买渠道,均属国家财产,全部纳入学院统一管理。

第四条 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包括:
1.单价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人民币不足10万元,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附件)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单价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各种电子计算机。

2.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单价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人民币不足40万元,  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附件)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人民币40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全院师生员工有责维护学院财产的安全,使用部门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延长使用寿命。杜绝仪器设备闲置浪费、损坏和公物私化等现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根据上述有关文件要求,我院资产设备管理实行学院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和管用结合的二级管理体制。学院由一位分管领导主管资产设备工作,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为一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拟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其执行。

2.代表学院对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后勤等各部门资产设备进行归口管理,并组建好工作系统,加强队伍建设。

3.负责或参与资产设备、实验室物资及经费的分配和管理;

4.管理物资采购和供应,代表学院对外签订购物合同,指导市场采购;

5.负责全院非经营性和经营性资产仪器设备的监督、检查、登记与处置等管理工作。

6.负责学院院办企业财务报表、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审核汇总以及关、停、并、转企业的清算、转让、注销等工作;

7.负责组织学院院办企业发展规范和投资计划的审核工作;

8.负责办理省教育厅、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系、中心、部、处、室、馆、后勤服务集团(下属各部门)、院办产业等为二级管理部门。各二级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是该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资产设备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本部门国有资产、仪器设备的使用进行合理安排,并检查、监督其发挥最大效益;

2.对单价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仪器要指定具体责任人,并督促其做好使用、维修、对外服务等各项效益记录;

3.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申报和选型的初步论证,确保质适应,量合理;

4.负责制定本部门资产设备管理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应配有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保管员。

第八条 各部门保管员必须是本院在职职工,是该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职责是:

1.做好本部门的新采购、调入或捐赠仪器设备的验收入库、建账、领用与保管工作;

2.做好领用、借用设备的及时催还工作,并配合本部门领导做好各类资产的管理、使用、监督和检查工作;

3.每年定期收集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及效益情况并上报学院资产设备管理科;

4.及时做好本部门仪器设备的维修、调剂、调拨、报废等申报工作;

5.保管员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仪器设备领用人,在领用期间兼有保管责任;

6.业务上接受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指导;

第九条  专职保管员必须坐班制,并且应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如因工作需要调动,调动前须将本人所管的资产设备全部移交给新保管员,经新旧保管员双方签字,所在部门分管领导核准签字后,连同审批报告和移交清单报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资产设备的购置与论证

1.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建设发展工作的需要,制订出下年度仪器设备预申购计划,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经费预算和仪器设备申购的合理性进行预审,并上报学院审批,学院将根据轻重缓急由采购部门分期分批办理申购。  

2.属精密贵重和大型及大批量仪器设备,购买前还必须进行单项的可行性论证,填写《宁德职业技术学院购置贵重和大型及大批量仪器设备论证报告》。单价人民币在5万元(批量10万元)以上的由申购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参与;单价人民币在10万元(批量20万元)以上的由申购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参与。

3.资产设备采购手续和规程,由学院采购中心组织,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4.凡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自制的仪器设备、装置及软件,均应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实际投入成本和价值进行估价,并登记进入学院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帐。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移交
     1.实物验收:是对购置合同所罗列的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厂家、单价、国别、出厂号、台(件)数等)、购买发票、使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全面院验。属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的,必须填写开箱记录。
     2.技术验收:必须在实物验收基础上进行,它是对所购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等进行核对与考核。属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必须填写,仪器设备质量验收记录。

    3.上述验收中单价人民币在1万元(批量3万元)以下的由申购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单价人民币在1万元(批量3万元)以上的由申购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资产管理部门参与;单价人民币在3万元(批量10万元)以上的,由申购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专家验收,财务、监察部门参与。必要时还应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验收。

     4.在验收时供货部门、使用部门分管领导和保管员以及参与验收的业务主管部门、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财务、监察等部门有关同志组成验收小组,依照采购合同认真核对清点,由保管员逐一登记到货仪器设备,并及时收集包括设备名称、厂家、单价、国别、出厂号、台(件)数等)、购买发票、使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以便建档。未登记的或必备材料不全的仪器设备,部门保管员不予签字、登记做账。属计算机软件的依照原始价值做账,由部门保管员保管,使用人办理借用手续。

     5.验收中,如发现不符合原采购要求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采购部门,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向供货(运输)部门提出或办理退、换、赔等手续。验收结束时必须填写验收报告,报告中必须明确是否合格或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最后验收小组成员逐个签字。验收不合格,责令供货部门在指定时间内按要求予以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退货并依法保留追究权。

     6.验收合格后,仪器设备的管理具体责任随之由采购部门转至使用部门,并由保管员(或指定的具体责任人)到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1.必须建立必要的账册,进行登记、核算、管理、清点等。要根据资产财务、资产管理和资产使用等特点分别由财务、资产和使用部门设置相应固定的资产帐,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和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及时建立相应的账、卡。

2.凡挂靠在学院并以学院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均应进入学院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帐。

3.基建或修缮等项目中附属配套的仪器设备(如空调、电梯等)在报销时必须由项目负责部门到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在工程交互使用一个月内由项目负责部门、使用部门进行交接验收,资产管理、财务、监察部门参与。在验收合格双方部门盖章后落户到使用部门。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1.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仪器设备使用与维护管理的相应规章制度。对每台仪器设备要做到责任到人、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充分利用、合理调剂、杜绝闲置、提高绩效,确保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领用和借用的仪器设备遇检查或清产时一律无条件归还,否则以丢失不报论处。

2.主要的仪器设备都要制订操作与使用规程并张挂在醒目位置。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要设专人管理与维护。要建立健全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包括论证报告、装箱单、说明书、技术资料、安装调试记录等,技术验收时上交)此外,还要建立年度使用档案,如:使用记录、年度使用效益、保养检修记录、故障事故记录等,具体由部门仪器设备使用与保管人负责,且每年定期上报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

3.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各部门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及时进行维修,在保修期内或出现无法维修故障应及时与有关厂家专业维修部门联系,进行维修。故障或损坏的仪器设备原值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还要上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资产设备管理科,以便掌握全院仪器设备维修情况,有效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4.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仪器设备数量、现状预留下一定经费用于日常的仪器设备维修。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每年必须预留不低于原购置费 6%的经费作为该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费。 对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不报告、不维修的要追究部门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5.维修费中配件部分金额超过200元的需上交拆卸下来的原配件,并经维修人员、保管员、本部门领导签字确认,方可进行报销。同时维修人员在维修记录单上填写新老配件的规格型号,并经保管员、本部门领导签字确认。

6.各部门不得随意拆改仪器设备。单价人民币在5000元以下的设备,确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特殊改装的,由使用部门提出具体拆改方案,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单价人民币在5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改装后的仪器设备要重新验收入帐。  

7.各部门要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锈、防腐蚀以及防火、防盗等工作,避免损失和丢失。要对仪器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院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具体由仪器设备使用人负责。  

8.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注意安全操作,各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要加强有关人员及师生的安全教育,严防在使用仪器设备时发生触电、失火、爆炸、中毒、放射性污染等损坏仪器设备与危害人身安全事故,做好防护和定期检查。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任何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仪器设备。

9.各部门要定期检查仪器设备,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将协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定期到各部门对仪器设备使用与维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0.仪器设备的领用与借用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1)部门内部仪器设备的领用,须经部门有关负责人批准,并严格执行登记手续,按时归还.

(2)院内各部门间仪器设备借用,要由借用部门申请,借出部门分管领导同意,报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3)仪器设备一般不向院外借出,特殊情况需向外借出的,要在不影响本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借据由原使用部门保管,复印一份送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4)院外部门借用仪器设备的申报审批程序是:借用部门持部门正式介绍信,与仪器设备借出部门洽谈,经仪器设备借出部门分管领导同意盖章,由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签订借用协议书,并收取一定费用,收费额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5)对未经批准,擅自向院外部门出借仪器设备和其它设备的,学院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且每天按仪器设备原价的1%~5%收取设备使用补偿费。

(6)仪器设备一般不借给私人使用,本院教师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须经部门领导同意,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时归还。归还时,保管员应认真检查,如有损坏,借用人应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7)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教职工,应在离开本部门前归还借物,并经保管员认可、部门领导签字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岗或离院手续。出国或进修学习半年以上的人员也必须按上述原则进行。  

(8)所有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带出院外。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者,需按规定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出门手续。 

(9)领用和借用的仪器设备遇检查或清产时一律无条件归还,否则以丢失不报论处。

(10)仪器设备不得私人占用。

第四章 处 置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调剂

1.应定期,不定期对各部门仪器设备使用与维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发现使用率低于5%且完好的仪器设备,经论证确属本部门今后不再使用的要在院园网公布,实行院内外调剂。

2.仪器设备的学院内调剂由调出部门保管员填写《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调出和调入双方保管员和领导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到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调拨手续。
     3.仪器设备调出与变卖,须遵循以下原则:

(1)调出与变卖的仪器设备必须确认是我院闲置多余的,一般应实行有价调出与变卖。对方部门必须持正式介绍信,与调出方进行协商、价格谈判,变卖价格应由学院组织有关专家小组鉴定或委托专门机构评估,并视仪器设备原值大小进行分级审批。  

(2)单价人民币在5000元(批量2万元)以下的须经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单价人民币在5000元(批量2万元)以上的须经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单价人民币在10万元以上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仪器设备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低价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理。并由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调出与变卖手续。  

(3)公务车辆的调出与变卖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按行政事业部门公务车辆配备使用标准和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

1.仪器设备的报废应遵守先鉴定、后报废处置的原则,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者;

(2)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实验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者;

(3)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4)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5)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产品。  

2.仪器设备在申请报废时,须经技术鉴定,并填写《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单价人民币在5000元(批量2万元)以下的由仪器设备使用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单价人民币在5000元(批量2万元)以上的由仪器设备使用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参与;单价人民币在2万元(批量10万元)以上的由仪器设备使用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审计及相关专家参与鉴定。

3.报废鉴定均须两位以上技术人员签名、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报废金额单价人民币在5000元(批量2万元)以下的报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单价人民币5000元(批量2万元)以上的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单价人民币在10万元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由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4.需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作留用。但使用部门需要留作教具或拆卸零件的仪器设备不属报废之列,只在原有仪器设备使用现状上改为待报废和不做使用效率统计。其他项目与在用仪器设备一样管理,清产核资时依然要检查此类仪器设备。  

5.实属报废的仪器设备由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变价处理,报废仪器设备原单价10万元以下的残余价值,由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估算,原单价10万元以上的,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估算,并以此作为招投标拍卖的底价进行拍卖。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变价拍卖、借用收入、调出转让、折旧残值等经费收入,统一上交学院财务部门并纳入学院资产维修,维护或购置等相关补偿,实行专款专用。该专款,专门用于仪器设备报废前的鉴定、维修和调剂及报废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节余部分可用于购置。  

第五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与赔偿

第十七条 属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均应由责任人赔偿:  

1.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致使受潮、腐蚀、生锈等变质、损坏、丢失或被盗;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6.借用丢失,嬉闹造成损坏。

7.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私自带出保管室造成被盗、丢失。

8.领用、借用,与生活密切相关的仪器设备(如:微机、笔记本电脑、照相机、电冰箱、录音、录像、摄像、扩音等)造成损坏、被盗或丢失。

9.私人占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被盗或丢失。

 第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损坏的仪器设备,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的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仪器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过批准,试用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的,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无法预防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赔偿处理原则。根据具体性质、责任大小、损坏程度、价值高低等情况责令赔偿:

1.丢失、损坏仪器设备实行折旧计价赔偿(折旧计价标准另定);

2.损坏、丢失容易购买的一般零部件,只计算零部件的损失价值;损坏、丢失重要零部件,且难以购买的按整套计价

3.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4.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5.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分别赔偿。  

6.折旧后价值在人民币800元以下的责任人赔偿100%;价值800-5000元的责任人赔偿800元加超过800元以上部分的50%;价值5000元以上的责任人赔偿2900元加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的15%。

7.属于第十七条中7、8两种情形者按市价赔偿。

8.属于私人占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被盗、丢失或被盗、丢失隐瞒不报的,除按市价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处分。

9.赔偿额度达5000元以上,或争议较大的,召开专题会议审议确定。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使用与保管部门,在发生仪器设备非正常损坏、丢失或被盗时,必须立即报告学院保卫科,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损坏、丢失或被盗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保卫科组织专家审查、技术鉴定、专案处理,必要时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参与。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被盗事故后,填写《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要两位以上人员鉴定签名(被盗的保卫科鉴定)、部门分管领导审核,视仪器设备原值大小进行分级审批。  

1.单价人民币在800元(批量5000元)以下的报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单价人民币在800元(批量5000元)以上的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单价人民币在10万元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对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的部门应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处分。  

3.凡属非责任事故,要研究事故原因,制订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实施条例,并报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它相关规定中出现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二OO七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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