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学院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规定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11-03-20 浏览:6308次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规定

    为了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以下几种情况属于窃电行为:

   (1)在单位或个人供用电的设施上擅自接线的;

   (2)绕越或者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的;

   (3)伪造或者非法开启用电计量装置的法定封印的;

   (4)致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

   (5)使用窃电装置的;

   (6)非法改变用电计量装置的计量方法、标准的;

   (7)采用其他方法非法占用电能的。

     二.学院应加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工作的领导,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支持和监督有关部门依法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

    三.学院总务处负责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

    四.学院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依法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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