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1-03-14 浏览:3523次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及提高环保意识,认真学习环境保护法,人人重视执行环保管理制度,把保护环境作为己任。

第二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环保组织,明确职责,发挥作用。全院实验室环保工作由主管院长负责,由实训中心统一归口管理;各系主管实验室工作的系主任负责环保工作,要认真做好关于环保方面的宣传、教育、检查工作,处理有关环保工作方面的各种问题及通报各实验室(实习基地)环保工作的情况;各实验室(实习基地)设立环保员,对本室(实习基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对于新进实验室或实习基地的人员,特别是成批的学生,必须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

第三条  严格控制污染源。各单位在指定教学、科研和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考虑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积极防治各种污染源(如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及噪声、震动、恶臭等),积极提倡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

凡对环境有污染的生产、科研和实验的新上项目,都必须在环保方面有相应的措施,以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标准和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上马;原有的生产、科研和实验项目,也要尽快解决环保措施问题,特别是成批的学生实验项目,要妥善解决环境污染和三废处理问题,否则不得开课。

第四条  对于实验和生产中所产生的废弃物,提倡综合利用,化废为宝。无法利用的废液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废气严禁排入室内,废渣严禁随意乱扔。对于有机废液定期收集,有学院统一处理。对于废酸、废碱液需经中和后再排入下水道。

实验或生产中的有毒、有害、有味气体一定要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再利用通风设施排入高空。

对于废渣,根据其性质,适当地深埋地下;产生粉尘的地方要采用除尘装置。

第五条  对于有放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仪器设备,要专人负责,加强管理及保护,不得丢失,不得随意转让,不得超剂量操作;对于射线泄露较严重的仪器设备,必须设有相应的保护设备及措施,以减少对操作人员的照射,否则不能使用。凡新购入或者要作重大变更的带放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射线泄漏性进行严格检查,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凡违反国家环保法或违反上述条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事故者,一切后果由肇事者自己负责,院、系领导可根据情节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理;造成重大事故者要负法律责任。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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