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21-04-26 浏览:1854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41号)、《<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闽财教〔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各级各类教研、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公益性行业计划性的研发类项目(专项)取得的经费。包括学院核拨给院内教科研项目的研究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高校科研人员承担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横向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签署合同(协议)合作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经费,以及其他各类非财政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技经费使用原则

(一)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科技经费的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单独作账、按项编号、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列入我院科技计划管理的项目(课题),其科技经费一律纳入学院财务统一进行管理。

(三)不论何种渠道来源的科技经费均属于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转移、隐匿、挪用或挤占。

(四)科技经费必须用于项目直接业务开支,严格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确定的开支内容执行,未经学院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数量。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学校、二级学院、项目负责人职责和权限。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要协同合作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五条 二级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主体责任。二级学院要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八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协作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直接费用应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比例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按学校规定报送并存档。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追加经费预算审批表”,经财务科确认后,科技处发函给财务科追加经费预算并为该项目建立经费本。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支出按学校相关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按学校相关采购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具体支出范围: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协作费用是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须注明协作单位名称和协作内容。

5.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6.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预算,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具体如下:

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对于难以取得住宿、交通、人工等票据报销条件的合理支出,根据学校规定,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项目组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实报实销。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科研人员(含参加项目研究的学校党政领导)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次数、天数,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中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等。编制的劳务费中还需说明各类人员在项目中的责任分工、投入时间、支付标准等测算依据。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0.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项目之外的直接开支。

直接费用科目中除设备费、劳务费外,其他科目不需提供测算依据。会议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经费开支限额及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预算批复和合同约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

(二)间接费用

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列支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科研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项目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

科技类项目的间接费用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之间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社科类项目的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合同约定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开支,并纳入学校监管。

横向经费的使用不受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经学校同意后可由项目组自主支配。在完成合同任务、经委托单位验收同意的前提下,横向经费的结余部分可由学校科研团队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第四章 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原则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下达后应根据项目申请书或任务书中填报的经费预算以及项目实际下达经费额度,及时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预算支出应严格按照第三条的经费列支范围,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有合作单位的项目,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

十五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审批、校科技处和校财务科审批后执行。

第十 经批准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项目总预算金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科目预算可在本科目预算金额的10%幅度内自动调剂。

(二)在项目总预算金额不变的情况下,调整直接费用中的科目预算超过本科目预算金额10%幅度的,需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申请一次预算调整,如有重大、特殊情况确需再次调整的,应详细说明合理原因,报校科处和财务审批。

(三)在项目总预算金额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子项目间预算或项目合作单位间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四)在项目总预算金额不变的情况下,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

(五)在项目总预算金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合作单位的增加或减少所涉及的预算调整,应由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及时报告校科技处审核后,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划拨

第十 科研经费的转拨规定

(一)科研经费外拨应当以预算和合作(协作)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协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合作(协作)单位是非政府举办的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法人证书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二)转拨课题合作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持项目批复经费预算表、合作单位开具的有效票据和本条(一)其他必要的资料到计财处办理转拨手续。

(三)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子课题或项目合作单位支出的监督管理;子课题负责人必须保证其依照预算和合同开支。

(四)以学校名义申报立项的科研项目,需要转拨给合作单位的科研经费,企业应提供正式发票、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往来票据”。

第十 科研项目经费的转出规定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项目原则上应仍留在学校,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或报请立项部门批准)后由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经费;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其主持的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或收回。

第六章 科研经费收入票据与涉税处理

十九 科研经费收入的税费扣缴。科研经费涉税项目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纳的税费由项目经费承担。

二十 科研经费收入的免税办理。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横向项目,项目负责人根据《福建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二十一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实行款到开票方式。如来款单位需要先提交发票再拨付科研经费的特殊情况下,经科技处批准,项目负责人可预开发票。

第七章 结转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 结转和结余是指科研项目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在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学院科技处备案;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余下经费按原渠道收回。

第八章 科研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达到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的家具及图书,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均需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同时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附发票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 使用科研经费(含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购置或自制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

项目在研期间,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由项目负责人进行管理使用。项目结题后所购置的固定资产须到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提供资产移交清单至科技处。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移交至学校资产主管部门由其统筹安排用于教学科研使用,统筹中应优先支持原课题组成员教学科研使用需求。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和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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