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务工作会议制度(办公室意见)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19-11-30 浏览:2599次
  1.  闽东乡村振兴研究院院务工作会议制度

  2.     为了实现闽东乡村振兴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领导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院务会议主要是集体商议研究院重要事项,是对研究院行政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形式。院务会议由院长主持,是组织实施宁德市委市政府和学校党政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

  4.     第二条  出席院务会议的成员为研究院领导,办公室主任及五部正副部长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根据会议议题确定。院办秘书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必须真实记录会议的全过程和内容。会议由研究院院长主持,也可由院长委托一位执行院长或副院长主持,院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5.     第三条  院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6. 第二章  议题
        第四条  院务会议议题主要涉及:
    1 、传达、讨论上级有关指示、决定、决议,并提出贯彻意见。

  7. 2 、讨论、研究研究院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并拟订实施方案。

  8. 3 、讨论研究院教学、科研、培训、专业建设情况。

  9.     第五条  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10. 在上述规定的议题范围内,由常务副院长提出需要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前交会议主持人审定。全局性的重大议题应由院长和执行院长协商后提出。

  11.     第六条  提交议题应注意的原则:
    1 、提交的议题应当是常务副院长经过较充分调查研究而形成的方案、意见和建议。
    2 、特别重要的议题,常务副院长应当事先征得院长和执行院长的同意后,方可提出。

  12. 3 、常务副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可以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再列入院务会议议题。

  13. 4 、重要议题(规划、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在会议前传阅,以保证充分酝酿。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会议应按事先审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14.     第八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首先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经过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做出明确结论;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应提出明确的再议要求。

  15.     第九条  院务会议对重要问题的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在集体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对于按规定需要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集体决策的事项,提交学校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16.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条  凡院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常务副院长督促、检查、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或不妥之处,应及时向院长报告,或提出在下一次院务会议上复议。未经院务会议复议或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成员应妥善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
        第十二条  遵守保密规定。涉及保密的内容,不得随意泄露。

  17.     第十三条  实行回避制度。院务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应予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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