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等学校领军人才资助计划实施办法(2017-2020年)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18-09-19 浏览:6694次

福建省高等学校领军人才资助计划

实施办法(2017-20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集聚和培养一批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高等学校的核心竞争力,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三项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三五”期间通过资助一批高校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力争在新增两院院士、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获得国家重大科技奖项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集聚一批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领军人才,培养储备一批青年拔尖人才,完善高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更好地服务我省高校学科(专业)建设,带动我省“自贸区”和“一带一路”核心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择优资助领军人才10名左右、青年拔尖人才25名左右。

 

第二章资助条件

第四条重点资助的国内外引进领军人才的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业绩特别突出或紧缺急需专业的领军人才可适当放宽学位和年龄限制;

(二)一般应为推荐高校在岗人员,资助期内全职在推荐高校工作;

(三)海外引进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担任过海外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相当于我国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其他相应职务;

2.学术造诣高,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有较高影响因子的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3.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能够带领本学科在前沿领域赶超国际先进水平。

(四)国内引进和我省高校现有高端人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长期)、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入选“国家特支计划”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以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特等奖前三名、一等奖第一、二名和二等奖第一名),入选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首席专家、全国文化名家、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或获得全国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主要完成人(指特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两名、二等奖第一名)。

第五条重点资助的青年拔尖人才条件:

(一)一般应为推荐高校在岗人员,资助期内全职在推荐申报高校工作;具有博士学位,40周岁以下;业绩特别突出或紧缺急需专业的青年拔尖才可适当放宽学位和年龄限制。

(二)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长江青年学者、优秀青年基金项目获得者、省部级科技一等奖主要完成人(指第一、二名)或在我省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有较大影响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青年人才。

 

第三章资助经费

第六条入选本计划的引进领军人才,由省财政提供工作经费和生活津贴。工作经费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拨付60%,第二、第三年分别拨付20%;生活津贴连续发放三年。其中: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三大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和“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工作经费300万元;生活津贴每人每年20万元。

(二)国家千人计划长期项目人选,“国家特支计划”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三大奖主要完成人(指特等奖第二、三名、一等奖第一、二名和二等奖第一名)工作经费200万元,生活津贴每人每年20万元。

(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和其他科技类领军人才工作经费120万元,生活津贴每人每年10万元。

(四)全国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以及全国文化名家,资助工作经费120万元;生活津贴每人每年20万元。

(五)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首席专家工作经费60万元,生活津贴每人每年20万元。

(六)全国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主要完成人(指特等奖第二、三名,一等奖第一、二名和二等奖第一名),及其他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领军人才,资助工作经费60万元;生活津贴每人每年10万元。

第七条入选本计划的我省高校现有高端人才,由省财政按第六条相应资助标准提供工作经费,分年度拨付。

第八条入选本计划的青年拔尖人才,由省财政提供工作经费。自然科学类60万元,社科类30万元,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拨付60%,第二、第三年分别拨付20%。同时为省外引进的青年拔尖人才提供生活津贴10万元,连续发放三年。

第九条部属高校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入选本计划的,其工作经费和生活津贴由省里和高校各负责50%

第十条本计划是我省高校领军人才专项支持计划,鼓励支持资助人选申报各类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并享受有关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和待遇。入选“省海纳百川”和“闽江学者”特聘教授等人才计划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有关政策和待遇。

第十一条本计划资助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建设、学术团队建设、教学科研活动、配备助手、学术交流等,具体开支范围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生活津贴由省财政按规定分年度下达给资助人选所在高校,由高校按月(季)直接拨付给资助人选。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第十三条各校推荐人选,应由本校学术委员会对其学术技术水平、科研成果和学术地位与影响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经学校研究通过后,统一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省里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各校推荐的领军人才进行评审,提出资助建议人选名单。

第十五条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资助建议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审核、公布资助人选名单。

 

第五章其他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入选本计划的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办公、实验用房和科研启动经费,配备科研仪器设备和助手,并优先推荐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在团队建设、研究生招生、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七条高校应根据资助人选的需求,面向海内外为其公开招聘学术助手和急需的专业人才,组建科研创新团队。资助人选也可根据创新活动的需要,自主聘用有关工作人员,所需经费可从本计划资助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入选本计划的引进领军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方面按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入选本计划的青年拔尖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方面要给予照顾,其子女入园或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其居住地或就职高校所在地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高校应健全人才工作机制,确定具体部门,负责领军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跟踪管理等各项具体工作。要建立资助人选档案,全面掌握资助人选的有关信息和需求,及时为资助人选提供各项服务。

第二十条本计划资助人选应制定三年资助研究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高校应做好期中工作进展情况检查,帮助资助人选解决存在的问题,三年期满应对三年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工作总结报告,经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一条省教育厅将会同有财政厅对资助人选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高校加强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的引进培养工作,落实各项人才政策。

第二十二条本计划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由入选本计划的人选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自主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省教育厅、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