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3-10-14 浏览:7275次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学[1992]7号)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2002]第12号)及《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安全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应贯彻“教育为先、明确责任、管防并举、确保安全”的方针,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习实训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学生在校内、外进行教学实训,生产实习,顶岗实习等教学活动。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安全教育要贯穿于实习实训的全过程,做到实习实训前有集中动员教育,实习实训过程中有注意事项提示,实习实训结束后有安全问题总结。

第五条  在按实训操作规程、实习计划进行安全教育的基础上,实训指导教师还要结合每一次实习实训的特殊性,制定出相应的安全工作要点,并宣传教育到每位学生,使学生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三章   校内实训

第六条  实训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实施实训活动,必须按时到岗,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七条  实训指导教师应在实训前做好安全检查准备、安全教育提示、实训仪器设备安全运行等各项保障工作;上课时应向学生讲明本实训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要求学生爱护公物,注意安全,并根据实训内容做好仪器设备的安全演示和调试。

第八条  学生进入实训室(场)前,必须认真预习实训指导书,明确实训目的、原理和步骤,并写好实训预习报告;不得穿戴与实训要求不相符合的着装。

第九条  学生进入实训室(场)时,必须自觉服从管理,听从指导,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如有故意违规和严重违纪,实训指导老师应立即制止其实训操作活动。

第十条  学生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训,在实训过程中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出现故障等其它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护现场、并报告实训指导老师处理;因违规操作而损坏仪器设备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理。

第十一条  实训结束后,必须按要求整理好实训仪器设备及工具,关闭电源和和窗门,将个人物品和废纸杂物带离实训室(场),并做好实训场所清洁卫生。

第四章  校外实习

第十二条  系部在安排学生实习前,要指派教师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安全要求,与实习单位商定就学生实习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要求实习单位按规定为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实习前,系部要与实习单位、实习学生签订《校外实习责任协议书》。

第十四条  学生实习前,系部要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进行专题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了解实习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好劳动安全防范,杜绝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系部应提请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有关的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生产安全等教育或培训加强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防止实习中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六条  课任教师在实习前,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实习提纲、实习指导书、实习执行计划等,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了解时间安排和工作程序,布置实习作业和任务,介绍实习单位简况及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时,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组织纪律,尊重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服从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劳动规程实训,确保劳动安全。

第十八条  在实习驻地,学生要自觉遵守当地风俗人情和乡规民约,做到礼貌待人和宽容谦让,避免与当地群众或其他人员发生冲突,确保日常安全。

第十九条  实习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岗实习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实习单位办理请假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请假。

第二十条  对违反实习单位纪律和安全规定的学生,实习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应停止其实习活动,责其返校,并向学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生分散在校外(或回乡)实习期间,主要以委托实习单位代管和学生自行管理为主;系部在每个实习阶段要指派教师到实习点巡回检查,保持经常联系,做好实习情况记录

第五章  事故的责任鉴定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追究责任者相关责任外,应采取如下应急处理措施:

(一)当发生学生人身伤害时,在场指导教师与学生应立即联系实习单位负责人和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报告学院及有关部门。

(二)当发生一般财产损害时,在场指导教师与学生应当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实习单位并视情况报告学院及有关部门,请求调查处理。

(三)当发生火灾事故时,在场指导教师与学生首先要报告消防机关,请求救援;同时视事故发展动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必要救灾。

(四)当发生重大事故时,系部应第一时间向学院领导报告,并会同实习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事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违反实习实训纪律和安全规定而造成自身伤害者,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的,应由学生本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实习单位的责任而发生的事故,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学院协助处理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其责任鉴定及处理程序,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非学院安排的实习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学院可协助处理,但不负安全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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