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教学、科研类国产化设备增值税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25-06-16 浏览:538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第20号)等文件规定,学校购置用于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为充分利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顺利办理退税手续,降低采购国产设备成本,现就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税范围

符合政策要求可退税的国产设备是指为开展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机械,除软件、耗材、动物、装潢、办公用品等以外的大部分仪器设备(详见附件)。

二、报销注意事项

报销需提供:采购合同(或成交单,下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全景照片及生产厂家铭牌照片、资产入单等相关要件。

三、开具发票的要求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购买方信息如下:名称: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纳税人识别号:123522004903482366地址、电话:福建省福安市福泰路232号0593-8986355、0593-8986356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福安支行35001686207059677777;

2、“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目中须填写采购设备的中文名称,“规格型号”栏目中填开信息须与采购合同中标注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

3、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应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与采购的其他货物或服务开在同一张发票中

4、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未列明所有购买设备信息时(如填开“详见销货清单、一批设备”等字样),供应商应提供加盖了发票专用章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四、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登记的要求

1、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登记时,请审慎对相关设备进行资产分类,填选正确的资产“分类号”;

2、采购的国产设备用于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时,在填选设备“使用方向”时应为“教学”或“科研”

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能够降低教学、科研设备的采购成本,对于增强高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动力有着重要的作用,各单位及广大师生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充分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共同做好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工作。

特此通知。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2025年6月16日


附件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一、实验环境方面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五)特殊电源、光源设备;

(六)清洗循环设备;

(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四)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五)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六)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七)电生理设备。

四、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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