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21-04-26 浏览:1501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色鲜明的科学研究平台,推动学院科技工作迈上新台阶,规范我院科研平台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科研平台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平台,包括各级各类研究院所、研究中心、研发中心、协同创新公共平台、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等科研载体或科技服务平台。

第三条 科研平台应以二级院(系)为依托,学院批准设立,二级院(系)负责管理,科技处负责考核。

第四条 科研平台实行分类设立,定期考核,优胜劣汰,滚动发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报建立科研平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专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2个及以上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有适当比例企事业单位的校外专家;研究机构总人数原则上应在5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具备承担国家、省市及企业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的能力。

(二)拥有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学术梯队合理,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及必需的技术人员队伍。

(三)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承担过一定数量的国家、省市及企业科研项目,具有稳定的科研方向。

(四)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应当有实验室及足够的仪器设备条件;科研平台原则上应当有实验室作为科研支撑条件。

(五)科研平台负责人优先选聘国家、省、市级各类优秀人才。

第六条 申请建立科研平台的审批程序:由拟建科研平台筹备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科技处审核,院学术委员会专家论证,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正式发文。

 

第三章 科研平台目标任务

第七条 面向行业产业,以工程技术应用为方向,以服务地方支柱产业、培育战略新兴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为重点,通过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特别是与行业骨于企业的强强联合,能为地方行业产业发展所需的核心共性技术研发和转移提供支撑。

第八条 面向区域发展,推动校内外科研资源的整合,与行业骨于企业或产业化基地的深度融合。

第九条 围绕省、市政府发布的重大课题开展调研,为引领和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创新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十条 解决学院发展中重大问题、关键技术等。

 

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实行负责任人负责制。科研团队负责人,需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具有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近三年内有主持市级以上在研科技研究项目1项以上,并且有5万元以上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由二级院(系)提名,科技处审核,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学院人事处和科技处备案。

第十 科研平台在各自的研究方向上展开技术研发工作,制订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使自身学术水平达到较高的水平。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应形成相对稳定的研究团队和研究方向,科研平台人员的年龄、学历、职称等结构合理,并且吸收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参与。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应积极申请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和成果,每两年应有不少于1项市级及以上课题立项,积极开展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

第五章 保障条件

第十六条 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科研平台,学院给予一定的硬件条件和建设经费支持,例如提供一定面积的用房和必须设备。

第十七条 学院对科研平台每年提供一定的运行经费,具体数额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的管理工作将纳入《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

第二十条 考核评估主要是对整体完成的科研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主要指标如下:

(一)学术方向:根据建立科研平台的条件,检查是否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

(二)研究队伍:研究队伍的年龄、结构、层次是否合理,每个方向人员配备情况。优秀人才引进计划落实情况以及职称晋升、人员流动等情况。

(三)研究成果: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及科技成果获奖情况,出版、发表或授权的论文、论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其他科技成果,成果应用与产业化情况。

(四)科技服务:承担的横向委托项目、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情况。

(五)学术活动:科研平台内部学术活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国内外学术会议情况。

(六)学术兼职:科研平台人员在国内外专家委员会、学会/协会、评审委员会、杂志编委会等的兼职情况。

(七)专业建设:参与人才培养及教学改革情况。

(八)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突出的科研平台,学院将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考核成绩不佳的科研平台,学院将提出警告,限期整改;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平台,学院将给予调整或作撤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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