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显著性成果绩效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21-04-26 浏览:2036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文件精神中的破五唯“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应注重实绩,多元评价,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提高学院的整体科研实力和教学水平,促进学科(专业)建设,推动为地方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增强学院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依据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修订)》院人[2018]44号的通知文件有关内容,制定该实施细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原则

第二条 我院在编教职工完成的且署名单位为“宁德职业技术学院,英文规范写法为“Ningde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的下述科技成果都在奖励范围之内;但以个人名义参加的校外项目以及获得非职务发明的专利,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成果的独立或第一完成人,且我院为主要完成单位;若以外单位为申报单位,我院为技术依托单位的联合申报项目,项目负责人为我院的教职工。否则不予奖励。

第四条 所获学院奖金由第一完成人(项目负责人)根据成果申报书中组成人员(获奖证书中的人员)在项目中的贡献大小,自主对其进行二次分配。不是成果完成人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五条 每项成果只享受一次奖励;如果论文获奖后又被转摘、项目获奖后又获得高一级奖励,则在下一次奖励时补足差额部分;著作再版不得再次申报奖励。

第六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予奖励或暂缓奖励:

1)作者单位未署名“宁德职业技术学院”或学院英文名写法不规范的;

2)论文、著作的内容与作者从事的岗位研究方向不一致的;

3)未经学院审定的论著或未在学院科技处登记的科研成果;

4)成果所有权有争议或成果有侵权(剽窃)行为的。

 

第三章 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赋分标准

 

1 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赋分标准

序号

业绩类型

项目

级别

分值

备注

1

课题研究

纵向课题

国家级(科技类)

500

相关级别划分标准见备注

国家级(社科类)

400

省部级(科技类)

300

省部级(社科类)

240

市厅级(科技类)

50

市厅级(社科类)

40

地局(处)级(科技类)

10

地局(处)级(社科类)

8

纵向课题到账经费另行每千元加奖

1

2

校级课题

委托课题(鉴定为优秀)

20

校级课题经培育上升为校外横纵向课题,则就高计算奖金

委托课题(鉴定为合格)

10

一般课题

5

3

横向课题

有到账经费的横向课题,每千元奖励

0.5

相关级别划分标准见备注

源自教指委、行指委等社团组织的教育科研类自筹经费课题

5

4

立项课题参与奖

国家级(排名前5)

10

参与第一承担单位非“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的立项纵向课题研究

省部级(排名前3)

5

5

论文发表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发表在美国《科学》、英国《自然》

1000

论文奖励标准,一是激励教师开展课题研究、平台建设、评奖等彰显学校学术影响力的科研活动,这样相关费用就有报销来源或获得相关补偿;二是根据新的科技创新鼓励政策,要摒弃“唯论文论”,国家提倡的是对影响因子在学科排名前20名的期刊论文多奖励。

发表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

500

SCI(参考自然科学)、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全文收录的论文;CSSCI每个学科排名第一的期刊

80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理论周刊,2000 字及以上);CSSCI排名前25%的期刊;《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论文

50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CSSCI排名前25%-50%的期刊,中国教育报,《福建日报》,(理论周刊),985大学学报,CSCD

40

其他的CSSCI期刊(核心版),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15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和学术团体主办的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性学术刊物,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报(均须有ISSN号和CN号)或相当上述级别的国外专业性学术刊物(均须有ISSN号)

7

闽东高职教育与科技

3

6

著作出版

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

20万字以上

200

1.相关奖金以“部”为计算单位,合著的著作,各位作者的奖金按每位作者撰写字数占全书字数的比重分配。
2.对正式出版的著作的奖励不强调署名“宁德职业技术学院”,但提倡在作者简介、前言、感言等栏目表明宁德职业技术学院身份。

10-20万字

120

1-10万字

60

7

正式出版的以实务性为主要内容的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

20万字以上

120

10-20万字

80

1-10万字

50

8

正式出版的以知识性、资料性为主要内容的著作

20万字以上

50

10-20万字

40

1-10万字

30

9

成果奖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

特等奖

按财政奖金(元)×3÷100折算


一等奖

二等奖

10

省(部)级科技/社科成果奖

特等奖(或类似等级奖项)

按财政奖金(元)×2÷100折算

相关级别划分标准见备注

一等奖(或类似等级奖项)

二等奖(或类似等级奖项)

三等奖(或类似等级奖项)

其他(如优秀奖)

11

市(厅)级科技/社科成果奖

特等奖(或类似等级奖项)

按财政奖金(元)×1÷100折算

一等奖(或类似等级奖项)

二等奖(或类似等级奖项)

三等奖(或类似等级奖项)

其他(如优秀奖)

12

其他科技/社科成果奖

特等奖(或类似等级奖项)

按奖金×0.5÷100折算

经学术委员会认定

一等奖(或类似等级奖项)

二等奖(或类似等级奖项)

三等奖(或类似等级奖项)

其他(如优秀奖)

13

获奖成果参与奖

国家级(排名不限)

30

参与第一完成单位非“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的获奖成果

省部级(排名前5)

20

市厅级(排名前3)

10

其他级别(排名前3)

5

14

优秀论文(作品)奖

全国一级专业学会(研究会)、省科协、教育部教)、省部级以上行政事业机关颁发的

一等奖(或类似等级奖项)

25

本类成果仅认定第一完成人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的论文(作品)

二等奖(或类似等级奖项)

20

三等奖(或类似等级奖项)

15

其他(如优秀奖)

10

15

全国二级或省级专业学会(研究会)、市科协、教育厅教)、市厅级以上行政事业机关颁发的

一等奖(或类似等级奖项)

15

二等奖(或类似等级奖项)

10

三等奖(或类似等级奖项)

8

其他(如优秀奖)

5

16

校级、市级学会(研究会)颁发的

一等奖(或类似等级奖项)

8

二等奖(或类似等级奖项)

5

三等奖(或类似等级奖项)

2

17

知识产权

国际发明专利

专利权人署名“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200

第一专利权人为我校学生的,第二专利权人为我校职工,按50%计。

第一专利权人署名为我校职工

70

18

国内发明专利

专利权人署名“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150

第一专利权人署名为我校职工

50

19

实用新型

专利权人署名“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30

第一专利权人署名为我校职工

10

20

外观设计

专利权人署名“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10

第一专利权人署名为我校职工

3

21

软件著作权

专利权人署名“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30

第一专利权人署名为我校职工

10

22

专利参与奖

发明专利

5

指专利权人非署名“宁德职业技术学院”且第一专利权人非我校职工

实用新型

3

软件著作权

3

23

专利转化

发明专利

100

三年内转化为商品的,予以奖励

实用新型

50

外观设计

30

24

专利奖

国家级

中国专利金奖

按财政奖金(元)×1÷100折算

1.分别参《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宁德市专利奖评奖规定》

2. 同一专利获得中国、省、专利奖的项目,按最高奖项计分,不叠加享受

 

中国专利优秀奖

中国外观设计金奖

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省级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市级

重大发明专利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25

科研创新平台

协同创新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国际合作科研平台(含国际化产学研基地)、依托高校建设的技术开发基地及其他类似平台

国家级

1000

科研创新平台项目范围见备注

省级

800

市级

500

校级

200

26

应用技术工程中心、应用文科研究中心及其他类似平台

国家级

800

省级

500

市级

300

校级

150

27

智库建设

国家级

500

省级

300

市级

200

校级

100

28

到账经费奖

每千元奖励

0.1


29

平台建设参与奖

国家级

300

仅指以学校或二级单位等集体名义参与

省级

200

市级

80

注:赋分的金额以当年学校财力通过院长办公会定

 

第四章 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赋分标准相关说明

第七条 本办法关于纵向科研课题按如下标准划分等级:

1)国家级课题: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重大专项科技攻关计划、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的课题,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为“国家级”的课题。

2)省部级课题: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福建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部(委、办)批准立项的课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为“教育部”的课题,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立项的其他各类专项计划课题。

3)市厅级课题:中共宁德市委组织部、宁德市科技局、宁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宁德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其他有关厅(局)批准立项的课题。

4)其他纵向课题:宁德市教育局、宁德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宁德市其他有关县(局)批准立项的课题。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课题指的是学校接受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及政府购买服务资助开展的科学研究(包括合作研究)项目。

第九条 同一研究内容的课题同时申报不同业务主管部门(校级课题除外)的研究计划,视为学术不端行为。校级课题经培育上升为校外横纵向课题,则就高计算奖金。

第十条 根据新的国家、省、市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纵向课题的财政经费中,允许按照不超过科技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并允许在间接费用中支付课题组成员绩效奖励。该奖励与学校的奖励同步确认,不减扣。

第十一条 除非另有说明,相关业绩的完成人均为我校职工的,则由第一完成人根据贡献大小具体按奖金总额分配后,报科技处审批。科研业绩第一完成单位为“宁德职业技术学院”人员奖励金比例按:

1)成果完成人为2人按第一完成人获总奖励金的60%,第二完成人获总奖金40%;

2)成果完成人为3人,第一、二、三完成人分别获奖励金的50%、30%、20%;

3)成果完成人为4人,第一、二、三、四完成人分别获奖励金的50%、25%、15%、10%;

4)成果完成人为5人及以上,由项目负责人按完成人贡献自主分配奖励金。

5)成果完成人为通讯作者获得相对应项目奖励金30%的奖励。

第十二条 同一完成人署名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则每个署名视为一个完成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关于成果奖按如下标准划分等级:

1)国家级奖。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项。如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2)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社科或科技优秀成果奖。如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的社科优秀成果奖;国家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部级自然科学奖;部级技术发明奖;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性的各类基金奖,经认定后可视为相当于部级奖。已经认定过的奖项如:霍英东基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孙冶方研究基金会、吴玉章研究基金会、陶行知研究基金会、钱端升基金会颁发的社科优秀成果奖。

3)省级奖。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社科或科技优秀成果奖。如省(市)级重大科技贡献奖;省(市)级自然科学奖;省(市)级技术发明奖;省(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市)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以上奖项的颁奖文件和获奖证书有国徽章的,都是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奖项。

4)厅级奖。指以省级各厅(局)名义颁发的社科或科技优秀成果奖。如福建省专利奖;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等。省级各类基金奖,经认定后可视为相当于厅级奖,如:紫金科技创新奖等。

5)市级奖。指以市(地级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社科或科技优秀成果奖。如市级科学技术奖;市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上奖项的颁奖文件和获奖证书有国徽章的,都是由市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奖项。

第十四条 同一成果同时获多个奖项的,取最高项统计,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科研创新平台建设项目,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历年来推出的各类建设项目相衔接,主要包括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应用技术工程中心、应用文科研究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国际合作科研平台(含国际化产学研基地)、依托高校建设的技术开发基地、智库建设及其他类似项目,形成校级项目、市级项目、省级项目、国家级项目依次提升的四个层次。

第十六条 纵横向课题、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所列各项奖励,按研究/建设年度计发突出业绩奖励津贴。项目经批准立项,预发20%;中期检查合格,再预发30%;其余部分,在课题、项目建设完成,经验收确认后核发。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七条 材料准备

1)申请奖励者须填报《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并附专著、论文原件,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科研项目到款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提供论文复印(首页和能说明作者单位的页面)一份,或著作版权页复印件一份,或其它证书复印件一份。

2)对检索的论文,要提供检索证明。检索证明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福建省科技厅信息情报所等部门的为准。对SCI、EI等检索论文,应提供全文复印件一份。

第十八条 申请与公示

1)每年6月由各系(部)、处(室)对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奖项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汇总到科技处,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申报。

2)报奖材料经科技处审核后,需要评审的项目,要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获奖名单和标准。

3)获奖的项目和标准,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

4)对授奖项目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时限内,以书面真名形式向科技处提出;科技处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

第十九条 表彰与奖励

1)经公示审查无异议的项目,经院长审批后,学院颁发奖金。

2)获奖荣誉存入个人档案,并在学院校园网和宣传栏上予以张榜表扬。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凡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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