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19-03-22 浏览:3318次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科〔20126号)精神,《福建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计〔201542号)以及根据教育厅《关于福建省高职院校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教科〔201638)》要求,大力推动协同创新,为了加强和规范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树立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的思想,以围绕行业、企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协同开展技术创新攻关与开发为基本出发点,强化社会服务,以应用协同创新中心为载体,坚持立足地方,以服务地方需求为目标,以应用技术转化为主导,以解决产业升级和企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为导向,通过校地、校校、校所、校企等合作,鼓励科研人员走出象牙塔,主动与社会资本结合,组建多专业融合、多团队协同、多技术集成的应用技术研发与服务协同创新中心。提升我校人才、专业、科研三位一体协同创新能力,为福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遵循需求导向、协同创新、改革驱动、特色发展的基本原则,联合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本科高校等开展协同创新,确定协同创新模式和方向,组建协同创新体。

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要实现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工作超越学科导向转变为需求导向,创新组织管理改革个体、封闭、分割方式向流动、开放、协同的机制转变,创新要素与资源突破孤立、分散的制约向汇聚、融合的方向转变,逐步形成动态、开放、联合、持续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定期接受绩效评估和考核,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根据《关于福建省高职院校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教科〔201638)》和学校发展实际,成立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协同创新中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学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和学院主要负责人构成。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宏观布局,统筹协调,政策支持,审定协同创新中心发展规划,审定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考核结果。

第七条  学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科技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学校有关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对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负责制定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同行专家对协同创新中心进行评估和考核。

    (三)负责组织教育厅协同创新中心的申报工作。

 

第三章  培育组建

第八条  各学院或学科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确定协同创新方向,明确协同创新模式,以协议方式组建协同创新体,积极推进机制体制改革,形成协同创新的新机制和新优势,条件成熟,推荐申报教育厅和科技厅的协同创新中心。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各协同创新中心采取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制度等。

第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应加强体制创新和运行机制创新,实行主任负责制,同时建立健全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由牵头和参与单位代表共同组成,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

(二)负责制订和完善协同创新中心管理章程,处理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等重大决策问题,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

(三)负责聘任和考核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成员、协同创新中心主任。

第十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应是国内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行政管理专家和国内外知名学术专家组成。

(二)负责审议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方向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并处理协同创新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学术性争议问题;对科研人员学术能力与学术水平进行评估;对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由中心理事会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等。解聘或调整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应报送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中心的运行与管理,负责具体事务管理,组织协调各协同单位的人、财、物和研究活动。

(二)负责落实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目标;实施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三)负责聘任副主任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等相关工作人员。

(四)负责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五)负责向中心理事会和管理机构汇报工作。

第十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实施和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协同创新中心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明本协同创新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应重视和加强日常管理。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共享率,防止闲置和浪费。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要高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重视和加强创新文化建设,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绩效管理的原则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目标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由上级相关部门拨付,学校予以适当配套。

第十九条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细化到事的要求,明确协同创新中心内部各成员的权责关系,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应依法、据实编制项目资金预、决算,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协同创新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的经费额度,每年均应按确定的规划编制年度预算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创新活动和运行管理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人才引进、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日常运行管理等。

(一)设备购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不得超过 50 万元。

(二)人才引进经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从国内外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由中心支付的补助费用(不包括项目高校引进人才的相关经费),包括工资性支出、一次性科研启动金等。

(三)团队建设经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团队建设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团队成员的岗位津贴、绩效奖励、人员经费、劳务费和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1.岗位津贴。是指协同创新中心根据任务需求,设立首席专家、项目负责人、科研骨干、成果推广人员、专职管理人员等岗位,根据岗位要求聘用专、兼职人员发生的岗位津贴支出。

2.绩效奖励。是指协同创新中心根据聘用人员完成任务的质量和贡献,给予相关人员的一次性奖励。

3.人员经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聘用的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聘用人员原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本人已有工资性收入的,其工资性收入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

4.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支出。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团队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信息传播、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四)人才培养经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培养青年骨干教师以及开展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活动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资助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访学,硕、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以及接受海外学生访学等。

(五)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与交流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协同创新中心主办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发生的费用,资助科研人员和学生参与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以及国内外一流专家来协同创新中心讲学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日常运行管理费。是指在协同创新中心日常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家咨询费、中心车辆运行费等。

(七)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仪器设备(指单价 50 万元以上)购置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出。项目牵头学院和协同单位投入的配套经费可用于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等开支。

以上涉及项目和经费管理的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协同创新中心在每年年底向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自评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由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对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并给出评估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协同创新中心提交的年度自评报告、同行专家评估意见,对协同创新中心给出年度考核意见,考核意见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并提交学校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为合格等级以上者,全额发放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仅发放一半岗位津贴并停发绩效奖励,延期一年再考核。若再考核结果为合格,则补发岗位津贴余下部分并发放一半绩效奖励;若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停发岗位津贴余下部分和所有绩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岗位津贴及绩效奖励发放对象为协同创新中心团队成员,凡是学校各管理部门(非协同创新中心团队成员)不能参加津贴分配。

第二十七条  同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关及有可能影响结果公正性的考核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协同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12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