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22-09-27 浏览:1821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科研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提升办学水平,拓宽学校科研经费来源渠道,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学校教职工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教技厅函〔2016〕11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闽政〔2016〕33 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的通知》(闽科综〔2019〕7号)、福建省教育厅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促进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教科〔2021〕7号)等有关规章、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学校通过委托研究、合作研究、招投标等方式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委托方”)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等科技活动而签订的科研项目(但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下达立项的纵向课题,以及外单位主持、学校教职工承担其子课题的纵向课题,按相应科研管理办法归口管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横向项目研究是学校贯彻落实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方针,扩大对外联系,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提高科研水平和办学水平的重要途径。学校鼓励并支持各二级学院(部)或部门、教职工与有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项目研究。

第四条  学校对横向项目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或部门、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学校科技处是横向项目组织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横向项目的组织、立项、结题、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经费到账和合理使用情况、研究进展与完成情况、学校的权益和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情况、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项(含邮件、微信等电子数据)等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属二级学院(部)、部门是横向项目的基层科研管理单位,对委托方(合作方)的单位资质和履约能力、教职工承担横向项目的能力、项目技术指标的合理性以及项目的可行性、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进行审核与监督。项目负责人为横向项目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结题、经费使用、成果验收、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保密等具体事务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职教职工。

第五条  横向项目研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具有合法性。

2.实用性原则。应针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技术瓶颈等而展开,并力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3.规范性原则。应做到规范有序,项目立项、研究、结题都应遵守学术规范,无学术不端行为。

 4.全程管理原则。横向项目签订合同、立项、研究、结题、经费及成果管理等都应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学校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六条  教职工承担横向项目,应当与委托方(合作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横向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的正式书面合同(协议)。

第七条  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含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著作权和新品种转让等)、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含技术中介、技术培训等)。

第八条  合同应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签订前需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用印的审批和授权手续,未经授权和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横向项目合同。

第九条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双方单位全称及联系方式;委托或合作研究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基本情况;研究计划;成果形式及验收(鉴定)方式经费及支付方式知识产权归属、使用、收益分配和处分的办;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条件合同期限双方签章及日期等内容。合同中未对横向项目经费预算进行约定的,应当与委托方协商签订经费预算相关补充协议。合同内容涉密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在提交审核的同时提出保密要求(范围、期限、密级等)。

第十条  合同报审与签订程序: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初步洽谈达成一致后,如实填写合同文本,经所在二级学院(部)或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科技处核查,并按下列权限报请审批和签订合同:

(一)横向项目预算经费10万元以下的经校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合同双方指定人员签订合同并加盖双方公章。

(二)横向项目预算经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校分管领导、校长批准后,由合同双方指定人员签订合同并加盖双方公章。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以合同作为立项和管理依据,合同经双方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需及时将合同书及相关资料提交科技处备案存档。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作为合同附件的资料,都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须随合同原件一并提交科技处存档。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需以投标方式获得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投标项目的相关情况、技术需求和成果形式、参与投标需提供的文件材料等,并由所在二级学院(部)或部门审核签章,科技处核查,并按下列权限报请审批并参加投标:

(一)投标报价10万元以下的经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投标报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校分管领导、校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学院(部)或部门应积极与委托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提交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因仲裁或诉讼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损失由该项目组和学校按9:1比例承担。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及时根据合同的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并保证横向项目研究按时和高质量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须在横向项目研究过程中做好原始资料、数据的收集与整理,并认真做好研究记录,以便作为今后项目结题和经费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科技处定期对横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部)或部门及项目组,并要求项目组限期解决。

第十七条  项目的变更和终止必须经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说明变更内容及原因,明确已完成成果归属和经费使用,并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审定,同时提交科技处一份原件存档。

第十八条  项目履行过程中因项目负责人调动或离职等个人原因,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应及时与委托方沟通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因横向项目研究需要所购置的设备,其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结题前归项目组使用,项目结题后归还学校,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章 结题管理

 

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研究工作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要求,及时将横向项目研究成果交委托方鉴定验收,由委托方填写《横向科研项目验收结题意见书》。验收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技处提交有关研究成果的所有材料备案。学校科技处一般不另行组织项目的鉴定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如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且不能与委托方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负责人须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并在5年内不得负责承担其他横向项目。

 

第五章 经费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横向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横向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财务科办理挂账手续,并到科技处办理到账登记,提供经费预算、有效的拨款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以转入学校账户实际数额为准,不包括技术合同书中约定的子课题经费、外转协作费及项目组为委托单位代办和外包加工仪器设备费。其中外转科研协作费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原则上不超过到校经费的5%,项目负责人不得假借协作之名,将横向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预算是横向项目经费收支核算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对横向项目到账经费进行测算,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合理的全额经费预算,填写《横向项目经费预算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部)或部门、财务科、科技处审核,并按下列权限报请审批:

(一)预算经费10万元以下的经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预算经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校分管领导、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横向项目经费的开支必须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不能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须按规定申请报批。

第二十六条  横向项目经费使用的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统筹。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横向项目委托合同规定的经费预算额度控制使用。

第二十八条  横向项目费用报销应具有合法凭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横向项目收取管理费,管理费按全部实际到款金额的10%收取,该管理费由学校与横向项目承担单位按3:7比例分成,由财务科统一负责管理,一般用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管理费收取标准在合同报审时一并审批。

第三十条  横向项目结题后必须进行经费决算和办理结题手续。结题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负责人 必须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使用的,项目负责人须报请学校批准后,最多延长6个月。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横向项目,学校有权按照校内管理办法予以结账。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的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报告,由所在二级学院(部)或部门、科技处审核,校分管领导、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让获得的收入按照如下比例进行奖励:项目组或个人比例为90%,学校比例为6%,所在二级学院(部)或部门比例为4%。

第三十二条  横向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著、专利、软件登记等),其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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