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22-09-27 浏览:1656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5号)、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闽委办发〔2022〕5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规范学校科技特派员管理,充分发挥学校科技特派员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技特派员来源、任务及选派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是经福建省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征集入库的,由我校选派到基层、企业、项目点从事技术引进和成果转化、创新创业服务、技术培训和政策宣传、农村建设规划、农业生产、网络销售等技术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三农”的科技活动的科技人员和团队。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的来源: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部门、中心、研究院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关科技成果的人员优先选派。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的工作任务:科技特派员需服从学校和驻点单位的工作安排。帮助驻点单位引进或开发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帮助驻点单位制订依靠科技发展产业的规划,培育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开展科技服务咨询和科技创新政策宣传;帮助驻点单位解决经营管理问题,为驻点单位培养技术和管理人才;推动学校和驻点单位共建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坚持个人自愿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及“双向选择”的原则。由个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部)或部门推荐、科技处会同人事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宁德市科技局或省科技厅批准备案,并签订驻点单位、学校、个人三方“科技特派员派驻协议书”,协议书条款以三方自愿共赢为原则,共同协商科技特派员入驻时限、方式、任务、报酬、知识产权使用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期一般为一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派驻期限的,按本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重新批准后,可做适当调整。已退休但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科技特派员工作,且与服务对象达成科技服务协议的科技人员,在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前提下,可参与科技特派员选认。

第三章 科技特派员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学校人事处和科技处是学校科技特派员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管理科技特派员的选聘和日常工作。人事处重点负责科技特派员的人事管理、工作考核及工资福利待遇的管理,科技处重点负责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和业务管理。科技处定期征集汇总农村、农户和企业技术需求信息,及时发布,加强科技特派员与农村、农户和企业的供需对接,更精准的服务乡村振兴。

第八条 人事处、科技处应定期组织相关二级学院(部)和部门了解科技特派员派驻期间工作、生活情况,对他们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及时帮助协调尽力予以解决;科技特派员每年向其所在二级学院(部)或部门、人事处、科技处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任期届满,提交任期工作总结,任期内的科学研究原始资料需上交科技处,并按照学校科技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派驻期间,在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及不影响学校相关工作的条件下,原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编制不变,调资、晋级、晋升和在职人员同等待遇。由上级全职派驻的,其校内工作量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编制按上级文件执行。由个人提出申请全职派驻的,按宁德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视同在岗人员,其年度考核由其所在二级学院(部门)、人事处和科技处共同按“科技特派员派驻协议书”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派驻服务期间视同下企锻炼。通过省级科技特派员考核的,计科研社会服务分6分;通过宁德市级科技特派员考核的,计科研社会服务分3分;通过县(市)级科技特派员考核的,计科研社会服务分2分;省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科技特派员在派驻期间领取服务对象给予的合法报酬或从利益共同体获得的合法收益,归科技特派员个人所有,但必须如实将所得收入报学校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派驻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按《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宁职院)〔2020〕32号)执行。全职科技特派员优秀指标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期满回原单位时,经过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考核,对取得突出成绩的科技特派员,其派驻期间的工作业绩列为专业技术职务晋级、晋升和干部选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德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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