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12-06-14 浏览:790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并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届任期4年。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专业建设、教科研工作中起主导和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学院教科研水平,促进学院科学技术研究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教育、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弘扬求真、务实、创新精神,提倡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15—17名委员组成,根据学院专业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在科技处)。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长兼任)、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秘书1人。

第六条 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学术委员会可设若干学科或专业组(以下简称专业组),专业组的设立、调整或撤并方案由秘书处提出,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各专业组由5-7人组成,设组长1人,秘书1人,组长人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秘书由专业组长指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八条 专业组组长必须是学术委员会委员,但根据需要也可聘请1-2名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专家担任非常任委员。非常任委员在相应的会议上拥有发表意见、质询、参加表决的权利。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产生办法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为人正直,办事公正,原则性强,身体健康,能够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学术造诣,或是对本学院学术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教学科研卓有成就;

(三)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动态,了解全院的学术状况,对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分析力和独到的见解;

第十条 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由科技处或上届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各基层单位民主推荐,提出学术委员会委员初步名单,由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院长聘任。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人选由主任从委员中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调整: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调离学院或离岗一年以上,其委员职务自动终止。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因个人品行等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减或新补须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第十三条 根据学院专业建设和教科研工作的需要,经学术委员会推荐,院长办公会审定,可聘任校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名誉委员。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专业发展规划,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及其发展方向,审议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二)审议科研工作规划、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审议学院的各项科研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三)评价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评定、审议有争议的科研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纠纷等问题;

(四)评价、指导、审议学院主办的各种学术刊物;

(五)审议学院各类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立和撤并方案;

(六)审议学院重点科学研究基地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七)审议学术团队建设计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八)评定、审议学院设立的各类科研学术奖项;

(九)评定、审议、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十)评定、审议、鉴定院级科学技术成果;

(十一)审议学院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审议与指导;

(十二)负责推荐各种学术评审专家人选;评议和推荐国家、省、院级特聘教授拟聘人选,推荐省级以上相关专家人选;

十三)参与学院教学、科研与专业建设的自我评价工作;

(十四)受院长委托,对学术领域某些专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供咨询报告;

(十五)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指导工作;

十六)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工作。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向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二)组织学术委员会的换届,提名缺额委员的增补人选;

(三)决定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会议的议题和议程;

(四)审议临时性的科研项目上报和奖励申报;

(五)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积极促进学院学术活动的开展及学术水平的提高,发现并推荐优秀人才;

(二)维护科学精神,倡导优良学风,在严谨治学方面发挥表率作用,为人公正无私;

(三)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四)关心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对学院的发展和有关重大学术决策提出积极建议。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程序

十七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有召开会议及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专业组会议、主任会议。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各种会议审议、决定。

十八 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由秘书处组织。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

十九 专业组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授权的该专业组组长主持,由秘书处组织。专业组会议须该专业组全体成员出席方可开会。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参加。

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须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参会人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决定,秘书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主任会议、专业组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处及学术委员会3名及以上委员联名,即可就学术审议事项提出召开正式会议的请求。开会请求须事先提交秘书处,由秘书处征求主任、副主任意见,由主任决定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投票方式决定时,有效票数必须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学术评议事宜必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处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评定、审议的事宜与委员及其所属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该回避。 

二十八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会议评议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准循私舞弊,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

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守秘密,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正式授权不得对外泄漏。

第三十条  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第三十一条  委员在任期间若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解除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文件包括学术委员会决议、决定、联署文件、纪要。《决议》、《决定》是指有关学术问题做出明确判断的正式文件;《联署文件》是指学术委员会与学院行政及其他专门委员会(如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就有关问题共同做出决议、决定的正式文件;《纪要》是指记载学术委员会一般意见、建议、活动情况的正式文件。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上述文件需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代表学院及学院学术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在校期间,由主任授权副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学院财务在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院长签发并公布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有效期,从公布之日至新章程通过之日。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专业委员会章程,报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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