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16-10-28 浏览:777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加强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规范,营造风清正气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我院学术创新与繁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和《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便函[2016]303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在编教职工。以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也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人文、社科、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学科制定的学术规范细则,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

 (二)坚持诚实守信,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不允许伪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不一稿多投。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时,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

 (六)对应经过学术界严格验收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论证完成后,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七)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八)在报考、报奖时,要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伪造注释,捏造事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四)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篡改或伪造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针对本人学术成果的评价过程而获取学术荣誉;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以及从事学术工作、行使学术权利的行为。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不限于以下7类行为):

1.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来夸大研究发现的重要性;

2.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

3.滥用机密性,如泄露单位、集体和他人的专有信息和技术秘密,以及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和对学术成果的审查等;

4.违反科学研究活动的有关规定,如关于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定、以人类为对象进行试验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物和放射性物质的规定等;

5.侵犯知识产权;

6.包庇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

7.对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

第四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职能机构。

第七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分布指定七名人员(职称为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必须包括纪检监察室人员)的组成。

第八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二)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组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鉴定;

(三)根据调查情况、临时工作小组的鉴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四)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九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对调查和认定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十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学技术处,由科学技术处分别设置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在接到实名举报、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汇报相关事宜。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举报人,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初步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进行初步调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第十二条   调查机构应在初步调查开始后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在30日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提交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由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告知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作出书面答复。

初步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或证据不足的,可结束调查。初步调查认为举报是恶意诬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初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在30日内开始正式调查。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在9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送达被举报人。有特殊情况的,可向院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并提供调查延时的书面说明。

被举报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调查结论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提交异议书。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对被举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做补充调查。

第十四条   正式调查结束后,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被举报人的书面意见、对被举报人意见的说明等调查材料。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调查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以及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视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及情节,在收到调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将处理建议及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调查材料一并提交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教职工、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三)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解除聘任;

(七)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二十条 处理决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书面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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