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暂 行)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1-03-20 浏览:5563次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暂 行)

 

校内实训基地是进行实训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场所;是走产学研结合道路,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基本保障;是衡量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加强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院的实训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建设的原则

第一条  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原则。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体现效益,集中有限资金,确保骨干、重点专业实训基地的经费投入,努力打造一批能充分实现学生职业关键能力培养和职业道德素质提高的一流的校内实训基地。在建设过程中,要将实训有机地结合,以实训车间或模拟场馆建设为主,以科研实验建设为辅。

第二条  物尽其用、资源共享原则。实训基地的设置,要符合专业建设要求,按照专业门类进行优化配置、优化组合、盘活存量、共享共用。新的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技术大类来分,针对岗位群设置,功能相近的实训基地要进行归类合并,每个实训基地要求能面向三个以上专业开展教学科研。有条件的实训基地要形成生产能力,提高设备设施的利用率。新开课程的实训尽量利用已有实训基地;实训基地连续两年教学工作量和使用率不能达到实训基地设立基本条件的,应当及时改造或撤消。

要加强与社会兄弟院校间的联系,了解和熟悉社会资源的发展状况、各种资源的分布与使用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其他单位达成资源共享的意向,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第三条  先进适用原则。新建实训基地或新增实训设备,要认真选型、正确把握适度超前界限,做到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防止脱离实际超功能、超规格、超标准配置现象。要注重提高实训车间或模拟场馆设备设施的技术含量,既要有数量较多的常规设备,又要有一定数量的先进设备,尽可能与行业和技术发展水平,保持同步或适当超前。实训设备可以采用仿真设备、仿真设备加实际设备、实际设备等方式。注意成组配套,尽快产生实训能力。

第四条  实用开放原则。实训基地建设应侧重工艺性、应用性、设计性、创新性和综合性,侧重学生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在完成大纲规定的实训任务基础上,应主动开展面向校内外的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资格鉴定工作,成为高技术资格证书的指定培训点及考点,为社会提供多方位的服务,成为对外交流的窗口和对外服务的基地。

第六条  评建结合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建立相应的实训基地建设水平评估机制,促进各实训基地建设按照学院规定的质量要求标准和管理水平,进行规范化运作。

第二章  建设的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  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训教学、科研任务,提升实训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在保证完成实训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根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训教学任务、承担相关的科研任务。根据高职教育的要求,安排实训指导、技术、辅助、管理等人员,确保实训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要不断提高实训教学质量,加大设计性、综合性、应用性、创新性实训项目的比例,注意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开拓创新精神,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动手能力,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全日开放实训室。

第十条  要不断改进实训方法,积极开展实训仪器设备的改进工作。努力开设新的实训教学项目和更新实训项目,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努力建设具有特色、有竞争优势的实训项目。

    第十一条  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训技术水平。要充分发挥实训室的技术和设备潜在能力,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二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开展学术、技术等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负责实训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训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管理。重视实训基地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知识全面、技术熟练、结构合理、敬业奉献的实训队伍。

  第三章  实训基地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校内的实训基地实行学院统一领导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设立由主管副院长、相关职能部门(教务、实训中心、)负责人、系负责人组成的、隶属于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实训基地建设管理指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全院实训基地总体规划、建设、布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5万以上)购置及科学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为学院决策提出建议。

教务处是实践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在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院对全院各系的实践教学活动进行全面统筹,合理安排,具体落实。其工作内容是:(1)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和高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组织编写、修订实践教学计划和大纲、实践教学管理文件,拟定实践教学的具体工作计划等;(2)全面协调学院每学期的实践教学活动,组织各系编排《实践教学进程表》、《课程表》、《实践教学任务书》等一系列配套文件,指导各系实践教学的规范化管理;(3)制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方案,有计划地促进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

实训中心是实践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过程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在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院对全院各系实践教学体系的建立运行进行全面统筹,安排和监督,具体落实。其工作内容是:(1)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和高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制订学院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对全院实训室的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核、评估考核等工作进行管理;(2)对实训用房、设备材料的采购、设备材料的保管、设备的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实践教学情况、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协调、考核,对实践教学日常经费进行总量控制;(3)制订学院各项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仪器设备的验收布置和使用效益考核等工作。

各系负责实践教学的组织和落实。(1)根据本系专业设置与调整需要,建设和调整本系的实训基地,对仪器设备资源进行合理配置;(2)组织编写实训计划、大纲、教材和指导书;(3)全面安排本系的实践教学活动,重点包括教学计划、课程大纲、授课计划、师资配备、教学组织、教学考核、总结提高以及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学生创新指导等方面的组织工作;(4)有计划有步骤地完善实践教学各个环节,办出专业特色。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实训基地功能、性质、规模等实行院管实训基地与系管实训基地二级管理模式。院管实训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和副主任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由学院聘任。各系要有一位副主任主管实训工作,系的实训基地设主任一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由学院聘任。实训基地主任负责本实训基地的日常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开展。

院管实训基地与系管实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实践教学的实施任务,对本基地各实训室进行管理,完成下达的各项实践教学任务。(1)具体落实实训基地资源的调配、管理和结果处理,包括任务分配、材料采购、组织教学、过程检查、成绩评定、职业氛围营造、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财产管理和工作总结;(2)在本系的统筹安排下,对实训基地的软硬件建设提供具体方案。

第四章  实训基地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实训基地的发展规划与建设,应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专业形态布局,功能定位,根据重点推进、长短结合的要求,结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目标,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计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做好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工作。

    第十八条  实训基地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要结合高职教育的特点,要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划的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阶段要求、建设预期成果、考核指标与体系,经费投入与使用、各实训室的具体任务、人员和设备配备、房屋场地、能源动力、辅助设施、环保要求及其他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实训基地的发展与建设实行项目建设方式,要按照调研、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的程序进行,各项目的申报时间由学院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  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进行,对未完成预定建设计划与建设目标的项目,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前,必须请专家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出具论证报告,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才能购置。

    第二十二条  列为正式建制的实训基地,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稳定的专业方向和较足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2具有完成面向三个以上专业教学科研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3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训基地工作人员;

4具有完成相关实训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必要用房和辅助设施;

5具有完整的实训基地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  实训基地的建立、调整与撤消,需填写相关报告经过学院正式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章  实训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训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加强培训、培养与考核,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训队伍。

    第二十五条  实训基地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技术指导人员、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训室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训基地各类人员的职务、岗位聘任、级别晋升等,根据实训基地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训技术人员的职称系列可以是教师、工程、实验、研究、经济等系列。

    第二十七条  实训基地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由学院实训中心、系根据各岗位的工作目标,按照不同专业的实际工作情况具体确定。学院实训中心、系对实训基地工作人员按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考核。要根据实训基地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聘定相应的职称。

    第二十八条  学院要重视实训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结合实训基地发展规划,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加强对实训工作人员的引进、培养、业务培训、业务进修等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训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九条  实训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实训基地主任、实训基地技术人员和实训基地仪器设备保管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调动、更换(包括学院内部的调岗)或调离、退休,必须首先确定接替人员,并认真办理物资、相关的教学工作程序、实训教学资料、实训教学档案等清点移交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六章   实训基地的管理与评估

    第三十条  实训基地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幅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训基地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要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噪声、有毒等工作的实训基地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营养保健规定,发放保健津贴,享受应有的劳保待遇。

    第三十二条  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及环保有关规定,不准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  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暂行办法》、《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实训基地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院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实训基地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各实训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提供各实训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基地规划与功能、基地基本条件、实践教学指导队伍、管理水平、实践教学改革与质量、实训基地特色创建等方面的要求,建立学院实训基地的日常评估考核制度,制定相关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与细则,对实训基地开展日常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训基地要加强对实训室的检查管理,每学年要对实训室进行一次以上的常规工作检查。

第七章   经费投入

第三十八条  实训工作经费是保证实训教学、科研的基本费用,分为实训基地建设费用、实训基地维持费用两大类,由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经费的分配一般应按照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强化亮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效益至上;明确方向、专款专用等原则进行。

    第三十九条  实训基地建设费,是实训基地新建、改建、扩建、发展等方面非日常性经费,一般通过申请专项经费,以项目建设形式进行。实训基地建设费由实训项目所在部门根据项目申请书编写提出建设计划,交学院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初步审核后,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十条  实训基地建设经费具体分配应该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优先安排投资少、见效快、准备充分的项目;

2)重点保证必开教学实训项目,尤其是量大面广的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实训项目;

3)科研工作开展必需的项目;

4)对教学实训项目改革有推动、能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开放性实训比例的项目;

5)学生反映效果好的实训项目;

6)具有行业领先性或在同等院校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项目;

7)在各类院校中紧缺、具有竞争优势的项目;

8)对学生就业有明显促进与帮助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  实训维持费原则上只能用于实训项目上的消耗;设备的大、小维修费等方面。经费分配依据是:各实训基地实际工作量、拥有固定资产台件数和价值金额数、实训任务的完成情况、学院总经费数量等。院管实训基地、系管实训基地维持费由部门提出年度计划,院实训中心、教务处、财务处审议,上报学院领导审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系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系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学院实训中心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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