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19-03-28 浏览:3762次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修订)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弘扬我校张天福茶文化,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营造积极向上、你追我赶的学习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将我校《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宁职院学〔2005〕16号)和《张天福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宁职院〔2016〕80号)整合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定对象、类别、等级、金额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学籍的校本部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设有: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第四条 综合奖学金奖项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比率分别占学生数的3%、7%、10%(注:若班级人数≤33人,在评定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时,班级人数按34人核定,二等奖、三等奖则按实际人数,根据既定比例予以分配;班级人数少于10人的由系部统筹以合班形式分配),奖学金金额分别为1000元/学期、600元/学期、400元/学期。

第五条 单项奖学金奖项设立:张天福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文艺优秀奖学金、体育优胜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单项奖比率及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设立。

第三章  评定条件

第六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每学期旷课少于2节(含2节);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热爱劳动,坚持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以上;英语及计算机水平达到学校规定标准。

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其他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款且所有课程无重修。

1、一等奖学金:(1)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积分在本班级学生中排名居前5%以内;(2)学期学分加权平均成绩在85分(含)以上,无补考课程。

2、二等奖学金:(1)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积分在本班级学生中排名居前15%以内;(2)学期学分加权平均成绩在75分(含)以上,无补考课程。

3、三等奖学金:(1)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积分在本班级学生中排名居前30%以内;(2)学期学分加权平均成绩在70分(含)以上,无补考课程。

每一等奖学金不得突破比例,名额未满时,可将上一等空缺名额下拨一等评定;但不得降低标准递补。在获得评定资格的学生中,以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排列名次,积分相同者,学期学分加权平均成绩排序确定最终奖项分配。)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张天福奖学金

    为弘扬张天福茶文化,鼓励投身茶学事业的学子,表彰先进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子顺利完成学业,激励我院学生奋发向上、努力成长成才,特设立“张天福奖学金”。

    1、新生评选条件

    每学年从各省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茶叶相关专业的新生中,分别按新生高考分数与所在省份专科录取线差额排序,取差额大的前5名给予每人一次性2000元奖励。获得新生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提交申请转专业者须退回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下一届的新生。

    2、二、三年级学生评选条件

    (1)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无违法违纪现象,无恶意欠缴学杂费。

    (2)学习目的性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努力,热爱专业,能较好掌握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学年综合测评居本班级前5%、无补考课程,德育、智育、文体成绩平均分均在85分(含85分)以上,且没有无故旷课现象。

    (3)在同等条件下,茶叶相关专业的学生;或积极参加各种活动,所在宿舍或班级为院级及以上文明宿舍或文明班级;或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为副部长级以上,工作认真负责;或在各类专业竞赛和创新创业比赛上荣获校级及以上名次的给予优先考虑。

    (4)每学年全校评选20名(按各系学生数分配名额),每人奖金2000元。评选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费全额减免”的,不再申报参评。

(二)创新创业奖学金

1、创新创业实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学生。

2、在校期间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开办创业实体,并持续经营半年以上的可参与评选,学生在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中必须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在提出申请的当学期,如出现补考、重修或因违纪受处分等情况的,则取消评选资格。

3、创业实践奖学金以创业项目进行申报,以创新创业实践成果为评选依据,个人创业者奖金为1000元/人,团队创业者奖金为300元/人(团队合计不超过1500元),在校期间多次开展创业实践的,不重复奖励。

(三)文艺优秀奖学金

1、文艺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各类文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参赛获奖:一等奖1000元/人、二等奖600元/人、三等奖400元/人;团队参赛获奖学生:一等奖400元/人、二等奖200元/人、三等奖100元/人(团队合计不超过5000元)。

2、文艺优秀一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获省级文艺赛事一等奖以上荣誉的。

3、文艺优秀二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省级文艺赛事获得三等奖以上荣誉的;(2)在市级文艺赛事获得一等奖以上荣誉的。

4、文艺优秀三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市级文艺赛事获得三等奖以上荣誉的;

(四)体育优胜奖学金

1、体育优胜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各类体育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参赛获奖:一等奖1000元/人、二等奖600元/人、三等奖400元/人;团队参赛获奖学生:一等奖400元/人、二等奖200元/人、三等奖100元/人(团队合计不超过5000元)。

2、体育优胜一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获省级体育比赛第三名(或一等奖)以上荣誉。

3、体育优胜二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省级体育比赛中获得前六名(或三等奖以上)的;(2)在市级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或一等奖)。

4、体育优胜三等奖:(1)在市级体育比赛中获得前六名(或三等奖以上)的;(2)在校级各类体育竞赛中打破该项目校级记录。

(五)社会工作奖学金

社会工作奖学金用于奖励热心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工作、资助工作、夜间查铺等学生管理干部或在学校各类大型活动中发挥作用的主要组织者、策划者,奖金300元/人。各系可结合本系学生具体实际情况进行评选,获奖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3%以内。

(六)特殊贡献奖学金

特殊贡献奖学金用于奖励在见义勇为、抢险救灾以及为学校取得荣誉等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个人,奖励1000—5000元,该奖项由各系进行初审,学校统一评选。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遵循就高原则(同一奖项多次获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评定)。

第十条 凡当学年受到校纪处分(含留校察看未解除的),取消当学年参评各类奖学金资格。奖学金严格按照有关评定标准和比例进行评选。

第四章   评定程序及评定时间

第十一条 校级各类奖学金的评选采取个人申报、班级推荐、各系预审(在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之前,学生成绩由各系先报教务处审查)和公示、学生工作部(处)评审、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二个月评定完毕,并及时发放;学生单项奖学金根据情况按学期或学年评定;毕业班最后一学期不再评定奖学金。

第十三条 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评奖材料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采取弄虚作假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奖励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五条 奖学金从学校学生奖助学金中支出。

第十六条 领取各类奖学金的同学,一律以班级(专业或年级)为单位,统一制表,本人签名,各系审查,学生工作处(部)审核,校领导审批,并根据学生缴费情况,抵扣欠费后,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入受奖励学生本人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系可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院学生工作处(部)核准、备案。

第十八条 据生源情况及课程设计实际,对个别专业学生评选“三等奖学金”,课程考核成绩可适当放宽,允许有1门课程补考(含考查科),但系须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理由,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和《张天福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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