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11-05-18 浏览:4796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2005年4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德职业技术学院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实验课、生产实习、课程论文和毕业论文以及其他难以用百分制记分的课程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二)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有期中考试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得少于70%,期中考试占15%,平时成绩占15%。无期中考试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考查课程不宜集中在期末进行测验,考查课程成绩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和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

(三)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作为独立一门课程进行考试或考查,其成绩按学期评定,并登入学生成绩卡片。

    (四)凡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设课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生产实习均按一门课计算。

(五)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试题目和考核方法,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研究拟定,由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六)体育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等进行综合评定。

体育成绩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修。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体育教研室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申请免修或可减少考核项目。其材料应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的档案。

(七)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八)必修课考核不合格(未达退学规定),若补考不及格,需重修该门课程。选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可重修或改选。

(九)缺交课程平时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不参加实验达该课程实验时数三分之一以上、无故旷课达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试或不予评定该课程的学期考查成绩。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十)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需持医院证明,经系主任审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按正常考核处理,考核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凡擅自缺考,该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十一)学生重修或改修课程后,在期末可再申请参加一次考试,若仍不及格,不再补考。

(十二)学院每学期开学初安排一次补考,凡考试成绩不及格或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均应在学院规定的日期内补考。补考及重修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重修”字样,经批准缓考的记分时不注“补考”字样。

(十三)毕业班学生考试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学期由学院统一组织一次补考或进行重修学习后考试,参加重修学习必须按规定缴交重修课程的费用。

(十四)学生如对成绩有疑义,应及时向系(部)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转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代查,学生本人不得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第三节 课程必修、选修、重修、免修与免听

第十二条  学生学期所修课程的必修、选修、重修。

(一) 课程的必修与选修

在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分必修课、选修课。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需要,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实践环节。选修课是指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的需要而开设的课程(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生可根据学科要求与本人的志趣按本专业教学计划和公布的开课计划从低年级到高年级的课程的顺序进行选课。有严格的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学生必须选修完成规定学时的选修课程,并完成所有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载入档案。

专业选修课由各系(部)为本专业学生开设课程,也可接受外专业学生。

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每学期公布下一学期拟开课程,学生应填写选修单,由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通知学生。学生在开学第一周如确有正当理由,可以提出退选或改选,逾期不得再办退选或改选。

(二)课程的重修。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必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缺交课程平时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参加实验达该课程实验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一门课程缺课的学时累计达该门课程学时三分之一者。选修课程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修其它课程。重修和改修课程均需按规定缴交课程学习费用。

学生一学期无故旷课达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缺交课程平时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和不参加实验达该课程实验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试,该课程成绩无效,视课程类型须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学生对已经及格而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可交费参加课程重修学习,重修后的成绩可按所取得的最高分记载。

重修课程,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安排,并通知任课教师,同时报教务处备案。重修课程人数在15人以上可开班;少于15人,随下一年级有开课的班级听课或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等形式进行。

一门课程重修以两次为限。 

第十三条 课程的免修与免听

(一)凡学习成绩优秀,在前一学期各门课程全部及格,且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已自学本学期课者,可申请相应课程免修。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与开课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由学院统一组织免修考核,一般安排在新学期的第一或第二周。免修考核成绩达80分以上者可免修,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的成绩记载。但“两课”、体育、实训、实习、课程设计(论文)和专业劳动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没有通过免修考试者,不得免修。

(二)凡成绩优秀,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参加选修课或学院组织的其它与教学有关的活动,与现有教学环节在时间上有冲突时,经任课教师同意,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申请免听课程部分学时(不超过该学期课程总学时的50%),但必须完成课程所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实习后,方能参加期末考试。成绩管理与其他课程相同。

(三)凡通过国家认可的相同或更高学历层次的同专业类别、教学要求相当的某课程的自学考试成绩,凭全国自学考试成绩单报系(部)审核,教务处认定,可免修。

(四)每学期免修和免听课程最多不得超过2门。

第四节 升级与留级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升、留级制度。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其他课程及格的,经学院批准,允许跳级。

主要课程由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专业性质确定。

经过补考,学期或学年累计有三门及三门以上课程或两门及两门以上考试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许于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留级规定者,作留级处理。

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确定:

1.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行单独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2.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

3.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学期都有考核时,按几门课程计;

4.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须留级的学生,下一年级无该专业时,可跟班试读,并准予在该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年成绩决定升级或安排其它相近专业学习。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二次。留级的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本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

    (一)学院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可在本学院或其他学院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相应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在学年开学前书面申请,所在系(部)主任签注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院长批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学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二年制学生在校最长时间(含休学)为四年,三年制学生在校最长(含休学)为五年。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准其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根据考勤,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要求休学的学生必须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经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三年制学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2.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3.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经系(部)主任签注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所在系(部)办公室申请复学,经系(部)主任签注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复学。来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到班级听课和考试。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学生申请复学时,如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或由学院负责介绍转到其他高等学院同专业学习。

  第七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累计有五门及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学期累计旷课75节;

  (五)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专业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有关教学环节,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且学生不愿意延长修业年限而要求结业者,允许学生申请结业,由学院核准后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结业后按学院的规定补考(学生必须在结业一年内按学院规定的时间,由本人向学院申请补考,逾期作自动放弃论处,不予补考和核发毕业证书),补考及格后或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后,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因违纪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无不良表现的考核证明,经学院批准后,可予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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