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学院节能管理暂行条例(试行)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11-03-20 浏览:6224次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节能管理暂行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我院能源消耗的特点,本条例所指节能主要是:电力、自来水、建筑节能。通过技术进步、资金的合理利用、部门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一条

 学院将把各单位节约使用和管理能源以及按时缴纳水、电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和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重要参考条件和依据。同时,尽量考虑建筑节能问题。

 第二条  

 本条例水电节能适用于使用学院能源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筑节能主要是总务处要加以考虑。

第二章  节能管理体系

 第一条

 学院成立节能领导小组,总务处在节能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节能管理工作。

 第二条

 根据学院机构特点,水电节能管理实行二级管理。总务处为一级管理机构;各系、部、处为二级管理机构,主管行政工作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总务处负责节能工作的日常管理: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和省、市有关节能规定,制定学院节能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

(二)负责审核有关节能计划和技术改进措施,部署、协调节能工作任务。

(三)负责组织实施节能技术方案,做好完善节能部门学管理、降低能源消耗的各项监督、检查、考评和管理工作。

 (四)监督专职收费部门负责学院水、电费的回收上缴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认真宣传节能方针、政策及节能部门技知识,提高师生员工对节能工作的认识,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节能活动,配合学院节能部门做好节约能源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  节能管理工作

 第一条

 水电节能的范围:凡属学院的公用房屋及设施都实行水电节能管理,包括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宿舍、食堂、体育场馆、实训场所、基建修缮施工工地及临时用房、租赁店面房屋等等。

 第二条

(一)水电节能管理规定:

 1.院内所有水、电设备,由总务处与修理部门统一安排、维修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拆卸、临时安装水、电管线,须经总务处同意后方可施工,严禁私接乱拉。

 2.未经院总务处办理手续的,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空调设备(分体式)或电加热器具,一经发现,按违章用电处罚。

 3.使用空调设备(分体式)、电加热器具的部门,都应做好节约用电工作,并安装电表,实行计量收费或超额收费。

 4.严禁在装有空调的房间内进行与本工作无关的活动,开启空调的同时不得长时间开窗门,以免造成能源浪费现象。

 5.寒暑假期间确需加班的院系和部门,应报院办备案,批准后方可使用。无加班任务的部门,空调一律停用,违者按违章用电处罚。

 6.节能办对院内的独立系统如大楼、宿舍以及其他部门的用水、用电逐步实施装表计量,做好计划、核算、收费等工作,并积极开展节水、节电方面的技术改造工作。

 7.总务处应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公共场所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特别是供电线路设备、上下水管道、屋顶水箱、循环水系统、公共照明路灯等。消灭放空、滴漏、长明灯、长流水等现象。

 8.学生宿舍楼实行定额用电、超额收费制度,学生宿舍内严禁用电热器具及其他违章电器。

 9.加强对夜自修教室的管理。按照学生实际需求,安排开放晚自修教室,节约照明资源(具体安排见《关于宁德职业技术学院新院区夜间自修教室的安排(试行)》)。

(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可分为二部分:

 1.建筑物自身的节能:建筑物自身的节能主要是从建筑设计规划、维护结构、遮阳设施等方面考虑。根据建筑功能要求和当地的气候参数,在总体规划和单体设计中,部门学合理地确定建筑朝向、平面形状、空间布局、外观体型、间距、层高、选用节能型建筑材料、保证建筑外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等热工特性及对建筑周围环境进行绿化设计,设计要有利于施工和维护,全面应用节能技术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建筑物能耗量,获得理想的节能效果。

 2.空调系统的节能:空调系统的节能是从减少冷热源能耗、输送系统的能耗及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考虑的。

 总务处在建设时必须充分加以考虑。

 第三条

 水电的有偿使用:

(一)水电有偿使用的范围

 1.院外单位或个人来院开展经营、加工等有偿业务项目需使用学院水、电的;

 2.各院、各系、各部门对外开展创收业务项目需使用学院水、电的;

 3.凡学院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修缮项目,需使用学院水、电的;

 4.学生宿舍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电收费标准

 按现行当地收费标准,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则以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三)管理措施

 1.上述规定范围内还未安装水、电、计量表具的客用户,应主动与总务处联系,落实装表事宜。新建或开办从事生产、经营等性质的单位,必须在开办前安装好水、电表。

 2.  总务处定期抄表、结算。用户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去财务科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一条

 学院按照定额使用,节约者给予表扬。

 第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严重违反用电用水规定的、对私接或损坏电线、自来水管网的部门或个人,按有关规定罚款处理。

 第三条

 对违章用电、用水造成各类事故者,应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条  

 对于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人身伤亡、经济上严重损失,除应赔偿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条

 本条例由宁德职业技术学院水电节能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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