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发布《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3年)》的公告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9-06 浏览:751次

按照《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文件规定,经学校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请宁德市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印发《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3年)》,现向社会予以公布。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9月6日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章程

 

2023 年 9 月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目 

 

 

序言

第一章   

第二章 举办者权利与义第三章 学校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第五章 二级学院(部)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七章  学生、学员、校友第八章  资产、财务、后勤第九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章  校标、校徽、校训、校歌第十一章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于2005年5月31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审批,由创办于1934年的福建省宁德市农业学校和创办于1939年的福建省福安师范学校合并组建,是宁德市人民政府举办、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区域性高职院校。1934年9月,前身校之一福安县立初级茶业职业学校成立,1935年更名为省立福安初级农业职业学校。1975年学校更名为福建省宁德地区农业学校,2000年又更名为福建省宁德市农业学校,为国家级重点中专, 曾培养出台茶之父吴振铎等一大批专家学者、领导干部。1939年7月,前身校之一省立霞浦简易师范学校成立,1940年后学校几易其名,1978年更名为福建省福安师范学校。建校以来,学校始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 坚定为宁德乃至全省培养更多更好的服务区域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大国工匠、能工巧匠,成为闽东地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重要基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 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 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 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第三条  学校的中文名称: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宁德职院”。英文名称:“Ningde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NINGDE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第四条  学校的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安市福泰路 232 号。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同意可设立和调整校区。校址变更经举办者同意后须报审批机关依法审批。

第五条  学校的域名:www.ndzy.cn。邮编:355000。

第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或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七条  学校的性质:学校系公办全日制区域性高职院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 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校办学形式: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并重,坚持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协调发展,满足社会成员个性化、多样化、终身化的学习需求,形成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与社会培训协调发展的多层次、多样化办学格局。

第九条  学校发展定位:牢固树立服务宁德产业发展、服务宁德劳动就业、服务宁德乡村振兴的‘三个服务’导向, 立足宁德,面向福建,辐射全国,将学校办成深入学习研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大学;培养高素质、品学兼优人才的大学;源源不断输送区域经济发展所需人才的大学;服务乡村振兴的大学;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多元文化共融发展的大学。形成‘以工为主,依托区域产业, 服务转型升级,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厚德强技,五园一体’ 的闽东区域高职教育的办学特色。

第十条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遵循和探索高等教育规律,促进教育改革和创新,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 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传承与创新的有机统一,始终紧扣高职教育的类型特征,持续推进以张天福茶文化为主线、红色文化为主题的校园文化建设。

 

第二章   举办者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由宁德市人民政府举办,教育教学业务由福建省教育厅管理。

第十五条  举办者的职责、权利、义务:

(一)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统筹、管理和监督。

(二)举办者通过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和行政 措施倾斜对学校办学进行支持。

(三)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四)举办者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 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章  学校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七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二)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或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依 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自主决定学生考核评判标准。

(三)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自主制定各专业(群)规划、专业招生方案,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

(四)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 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实施岗位聘用管理,自主管理使用 人才,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颁发相应的学历、学业证书。

(六)以人才培养为中心,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社 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七)自主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 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九)自主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建立合作机制;实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 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

(三)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 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按照 审批收费项目、标准收费。

(六)接受举办者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主动接受教育督导和监督。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内设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其中党政管理机构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需要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设置报批;教学和教学辅助机构按照《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设置,需确定机构规格的,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办理,不需确定机构规格的,由学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负责人,除按规定在任免前须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的人员外, 由学校自主选拔聘用。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纪委、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校的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校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 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实行校务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学校设立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审查学校管理制度。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工作实行全 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 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 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 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 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学校基 本管理制度、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 科研等方面的重要项目安排、年度经费预决算与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 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学校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抓好教材建设和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 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八)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 议题相关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 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没有表决权。

党委会其他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节  学校纪委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中共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为学校的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及校党委决议、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 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三节  校长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副校长以及内设组织机构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 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 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 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 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 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校长办公会议其他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 和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咨询评议机构,总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副教授、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的专家、教授担任委员或顾问。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二级学院(部)和相关业务部门推荐,校长办公会审核,报党委会审定后,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条件是: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无师德师风 失范问题;学术造诣较高,教学经验丰富,在本专业领域具 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 审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 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内部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二)对本校教师、科研人员提出的年度或阶段性科学

研究计划的可行性和学术价值进行审议,以决定该方案是否列入学校科学研究计划,并给与指导。

(三)对学校申报的科学研究项目进行审议推荐和申报指导,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

(四)对学校申报的年度或阶段性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评估,决定成果的等级及层次。评定学校的优秀科学研究成果,并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向更高级别的学术评议机构申报。同时负责审查、鉴定学校及社会各界委托 的科研、学术成果的价值、水平和等级。

(五)审议学校学术评价标准、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术 道德规范,组织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组织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六)审议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指导和促进学术交流,咨询各类重要学术事宜。

(七)指导学校中、长期学术与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工作。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 集和主持,受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可以召集和主持学 术委员会会议,到会委员必须超过三分之二才能召开会议。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匿名、无记名投票方式讨论决定事项,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一般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及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必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议事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审议与委员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特殊情况下,经学术委员会同意,该委员可以旁听或发言,但学术委 员会投票时,该委员必须回避。

 

第五节  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专家审议咨询机构,其宗旨是:受校长委托,加强学校在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示范项目建设与宏观管理等方面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提高学校教育决策、教学和科研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创建示范性职业院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常设工作机构为教务处。

第四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各二级学院(部)推荐,校长办公会审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的条件是: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教学部门干部组成。

第四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表决,出席的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以无记名投票时,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有效。

第四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可由有关二级学院(部)推荐其他人选,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后调整人选。

第四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学校教学改革的方向决策负有重要咨询职责,积极向校长及校长办公会议就学校教学工作全局提出各种建设 性建议。

2.对全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专业(群)建设、 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评价和教学奖励等)和有关教学业务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审议。

3.对完善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 对加强全校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4.审议教学研究项目、人才培养方案,评教学成果等。

5.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各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的汇报, 评估教学工作状态。

6.协助校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制定教学工作规划,对学 校教学改革的重大问题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7.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研究和教研活动提出建设 性建议。

8.对学校教学经费的调拨、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

9.审议与教学有关的规章和制度。鉴定教学事故,并提 出处理建议。

10.审定学校高水平专业群、校企共建产业学院、实践 教学基地和实验室建设规划。

11.由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授权,讨论、研究学校 教学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六节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二级学院(部)根据需要组建,是研讨、咨询、指导专业(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课程改革、产教融合、“双师型”教师培养等教育 教学研究活动的学术组织和智囊机构。

第四十五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二级学院提名、推荐,由热心于高等职业教育、关心支持学校专业(群)建设和发展的行业专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政校企合作理事会成员单位的领导、专业骨干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校外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原则上应占50%左右。

第四十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7—9 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主任由各二级学院(部)院长兼任;副主任由校企双方有关人员担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两年,到期重新提名、推荐和聘任。

第四十七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开展1—2次活动,必要时,可适当增加次数。

第四十八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职责:

(一)建立专业(群)设置信息与动态调整预警机制, 为专业调整及教学改革提供依据;负责做好新专业的市场调研、论证及申报工作。

(二)审定专业(群)产教融合的发展规划、专业建设 规划。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向及岗位人才的需求,审定专业(群)的专业设置或专业改革的可行性报告、专业人才 培养方案及专业教学计划。

(四)指导专业(群)内的各专业课程标准和实验实训大纲的制定和修订,指导教学计划的实施、专业实习的安排、 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的组织工作。

(五)指导、协助专业(群)的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训实习场所,指导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指导和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

(六)指导二级学院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分析、评价 毕业生质量。

(七)指导专业(群)内的专业教学研讨活动,推进教学改革,并对相关专业科研、技术开发和服务提供咨询。

(八)指导审议专业教材建设计划,指导和参与体现校企深度合作、有高职特色教材的编写。

(九)根据“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 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指导思想,坚持走产教融合发展道路,研究专业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第七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 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九)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十一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校、二级学院(部)、处(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 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 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 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 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 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八)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 会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节  群众组织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师学术团体、学生社团等群众团体。群众组织和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 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利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同意合法成立的教师学术团体、学生社团,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为群众组织和团体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章 二级学院(部)

 

第一节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党委下设二级学院(部)党总支,二级学院(部)党总支下设教师党支部及学生党支部。二级学院(部)党总支(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级学院(部) 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 年。

二级学院(部)党总支(支部)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或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 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开展本学院的思想、组织、 作风、制度建设,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所属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所属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学院群团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负责本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二节  二级学院(部)行政

 

第六十条  二级学院(部)是学校的下属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单位,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活动,对本学院(部)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的基本职能:

(一)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教学、科研和师生思想 政治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学院(部)教师及 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建议。

(三)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负责制定本学院(部)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本学院(部)的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制定计划并组织开展本学院(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

(四)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管理制度制定本学院(部) 管理制度。

(五)组织、检查、考核和评价本学院(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六)负责本学院(部)学生教育管理,对本学院(部)学生的奖惩、资助提出具体意见。

(七)负责本学院(部)教职工的工作量核算。

(八)负责本学院(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 推荐工作。

(九)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支配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

(十)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校提供的教学、实验 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学院(部)的资产。

(十一)在学校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第六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部)重要事项。会议议题由二级学院(部)主任和(直属党支部)书记商定。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一)二级学院(部)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专业与课程设置和调整;

(三)人事聘用、进修、考核和奖惩(方案);

(四)师生教育和管理;

(五)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

(六)经费收支、预决算和分配;

(七)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二级学院(部)主任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

 

第三节  专业和教研室

 

第六十三条  专业。各二级学院下设若干个专业。

(一)专业应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 依据《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结合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合理设置专业,不断优化专业结构,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相关专业,停办人才培养饱和、就业率低的专业,及时撤销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为新设专业提供增量空间;开设紧缺的、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提高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社会需求的契合度,实现与产业结构布局同步调整升级, 提高职业教育适应性。

(二)专业设置和调整,由各二级学院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含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报告、人才培养方案等),经过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论证,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分别报宁德市教育局、省教育厅审批。

(三)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加快推进“三教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加强课程、教材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积极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四)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应对接国家和区域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组建逻辑清晰,群内专业教学资源共享度、就业相关度较高,专业特色鲜明,行业优势明显,有较强社会影响力。校企共同设计科学规范的专业群课程体系,反映行业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 信息技术深度融入教育教学,线上线下课程资源丰富。

第六十四条  教研室是二级学院(部)领导下直接承担专业建设、教学任务、课程思政、教研科研和团队建设等工 作的基本教学管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照专业单独设置教研室,或相近专业联合设置教研室。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 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全体教职工依法实行聘用合同制度, 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 员职级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六十七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依规获取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正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 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学校对教师实行任职资格准入制度。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的人员,经认定合格,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可取得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取得 高校教师资格证,也可以取得学校教师资格。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学校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高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执行。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由学校根据职数和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进行聘任。教师的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职员聘任制度。教育管理人员取 得相应任职资格的,由学校根据职数和管理人员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进行聘任;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制,教职员被聘上岗工作,获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工资、津贴,依法享受国家规定 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四条  学校保护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条件。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七章  学生、学员、校友

 

第七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和教 学管理制度,实行学分制。

第七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 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各 类校园文化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九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后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 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有申请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就业补助、勤工助学、绿色通道、社会资助等各项国家、社会、学校资助的权利。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八十三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业成绩合格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 证明或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

第八十四条  校友是指在我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和肄业的学生学员;在我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我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经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 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

对学校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总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届别、行业、地域等校友分会。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和条件;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凝聚校友力量,助推学校发展提升。

 

第八章   资产、财务、后勤

 

第八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资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依法筹措教育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不断提高学校办学实力。

第八十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有效的财务监督 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财务预算、收支管理、财 务报告与信息公开、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等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条  学校党委成立审计工作委员会。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审定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审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协调处理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听取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研究讨论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检查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中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和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九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九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完善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 管理,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坚持勤俭办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学校制订实施“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健全重大资产投入和运行决策程序,加强决策风险管控,实现资产完整和安全。

第九十二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是以“自愿、守法、尊重捐赠者意愿”为基本原则;对所有捐赠的资金、实物实行严格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对捐赠财物的收受和使用情况 将在相应范围进行公示,同时做好捐赠资产的增值和保值工作。

第九十三条  建立适应学校发展的服务保障模式,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与保障。

 

第九章   奖励与惩戒

 

第九十四条  学校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和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 奖励。

第九十五条  学校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纪的教职工和学生,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纪律处分;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十章  校标、校徽、校训、校歌

 

第九十六条  学校的校标与校徽。校标是以茶叶为基本造型,又像一本翻开的书和书法“工”字,蕴含“农业立国”和“教书育人”,是两所前身校农学和教育两个传统专业的体现;又展现学校“以工为主,依托区域产业,服务转型升级,产教融合,厚德强技”的办学特色。以“2”字造型示明两所学校强强联合。

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正面印制着全称校名、背面装有别针的横向长方形有色金属证章,其中教工校徽正面为红底白字,学生校徽正面为白底红字。

第九十七条  校训:实事求是,身体力行。

第九十八条  校歌:《梦想的摇篮》。

 

第十一章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广泛征求校内外各方面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讨论审定、 省教育厅核准后,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制定本章程的法规依据变化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章程修订案,报经原核准机关核准后,从重新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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