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减免 学费的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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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现将《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减免学费的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2026年1月19日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缓交、减免学费的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能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顺利完成学业,做到应助尽助,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17〕34 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减免对象
第二条 享受“缓交、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努力学习、积极向上、遵纪守法、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在校学生。
第三章 减免原则
第三条 申请缓交学费的,缓交期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毕业班学生缓交款额必须在毕业前交清。
第四条 减免学费每学年一次,坚持客观与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使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四章 减免条件
第五条 必备条件与任选条件
(一)必备条件
难以维持个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困难学生。申请减免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在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者当年获得的其他资助(国家助学金、关工委助学金)总金额大于6000(含6000)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不在其中),则不得申请减免学费。(孤儿, 父母双方已故、失联、失踪,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辅导员和二级学院核实认定,可以酌情予以考虑。)
(二)任选条件
1.两年内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
2.父母一方已故、失踪
3.家中同时有三人(含三人)以上同时上学,或者家中同时有两人(含两人)目前大学在读,经济负担过重。
4.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包括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学生,易致贫、易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学生。
5.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
6.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7.残疾学生。
8.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
9.优抚对象子女
10.残疾人家庭子女(监护人为残疾人的家庭)
(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需补助但当年未能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前一年获得一、二档次学费减免,原则上第二年不再享受同等档次学费减免额度,家庭情况确实困难、急需助学金保障学习生活的除外)
第五章 减免比例、额度
第六条 减免比例:各学院减免学费的人数按照各学院实际在校学生人数的2%进行统筹。
第七条 减免额度:减免学费分为四档,即一档学费80%(4800元);二档减免学费60%(3600元);三档减免学费50%(3000元);四档减免学费30%(1800元)。一、二、三、四档次分别按实际在校学生人数的0.3%、0.4%、0.6%、0.7%的比例分配。
第六章 申请时间
第八条 “缓交”学费申请时间为每学年9月1日—10月30日,“减免”学费申请时间为每学年12月(具体依据学生处所发公告为准),逾期不予办理。
第七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减免学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申请审批表》,提供与申请减免类型相应的经济收入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初评审核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申请审批表》、有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二级学院提交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经学生处务会议研究通过,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减免名单报学校审定。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学费返还至学生本人的银行卡账户。
第十条 缓交学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提供相应的证明。经学院初评审核后,将《申请表》、有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处根据二级学院提交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申请表交财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享受“缓交、减免”交学费资格,如已享受,则予以取消,并视情况追回已享受全部金额。
(一)恶意拖欠学杂费的(开学后一个月内未缴交学杂费,不包含下列情况之一的:1.已办理借款合同等缓交手续的;
2.已提交生源地贷款相关证明;3.已办理《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等证明材料的);
(二)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提供假证明材料等被查实弄虚作假者;
(三)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四)已享受征兵学费补偿者;
(五)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者;
(六)生活有铺张浪费现象或高消费行为者;
(七)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院在受理、审核减免学费申请过程中,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在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的同时,注意引导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观念,教育他们勤奋学习,奋发有为。
第十三条 “缓交、减免”学费是保证缴费上学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务必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退回减免的费用外,同时应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