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办法(修订)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26-06-03 浏览:58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审查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各二级学院负责审查申请家庭困难学生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将困难证明材料汇总、收集后上交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班级(或专业)民主评议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或专业)民主评议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认定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应由班长、团支部书记、舍长及其他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学生代表实行回避制度,申请人不应作为代表成为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班级(或专业)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确认。

第七条 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第三章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包括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上述人员,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本人是上述人员,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具有电子信息档案,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有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六个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八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3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八条(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八条(七)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困难学生。

一般困难,指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介于困难和不困难之间,处于困难边缘。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査认定。本专科学校“量化评估认定”和“信息比对认定”为主,以“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为辅。

(一)信息比对认定。通过“福建智慧资助系统”(以下称‘福建省系统’)、“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全国系统’),将本校在校学生学籍信息与系统基础数据进行线上比对认定。原则上每学期开展一次线上比对认定。

(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学校评审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学校调查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十二条 具体应用

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一)至(四)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主要通过“福建省系统”进行比对确认;福建省外户籍学生,通过“全国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比对平台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学校综合运用“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五)至(六)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认定并提供信息省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七)至(八)类学生,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査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

第五章 认定时间和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份启动,10月30日之前完成认定工作。每年3月根据“福建省系统”“全国系统”更新名单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学校、学院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本人申请。采用“福建智慧资助”系统进行线上量化认定,由学生通过闽政通登录“福建智慧资助”进行认定申请。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该表在“福建智慧资助”系统测评完成后生成打印)及相关证明材料。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年9月需重新申请和认定。

(三)辅导员初步审核。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或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登陆“福建智慧资助”进行审核。

(四)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审核通过后,班级(或专业、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学生的在校表现情况和日常消费情况等进行民主评议,并登陆“福建智慧资助”进行线上评议打分。民主评议前,班级(或专业、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充分了解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日常生活消费情况、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遵纪守法和诚信情况等。

(五)学院复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学生申请信息并对排名差异异常情况进行核实处理,核实无误后线上电子数据与线下纸质材料同时提交学校资助中心审核。

(六)学校复核。学校资助中心审核二级学院上交的学生申请材料,若学生材料证明效力不足,退还二级学院并告知具体缘由,同时提供修改建议,直至学生重新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

(七)省厅切线。省教育厅统计分析全省切线数据并下发最低指导分数线,学校资助中心根据教育厅的指导分数线进行切线,形成认定结果。

(八)名单公示。学生工作处协同财务处对认定结果中的学生进行学费缴纳情况与处分情况审核,之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公示结束后生成本学年困难受助学生名单(国家助学金名单)。

(九)学校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将认定结果报学校审定。

)建档备案。学校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等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认定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在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中,要力求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听取班级民主评议工作小组、班委会和同学的反馈信息。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要培养学生感恩回馈的观念,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回报社会。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要求学生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根据变化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开展调查研究。各二级学院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各二级学院可结合学生社会实习实践活动,在每年寒暑假期间组织师生志愿者走村入户,对一定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访,在宣传国家资助政策的同时,了解学生实际需求并根据相应的资助政策给予帮扶。

第二十条 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采用隐性方式,避免大张旗鼓地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及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已享受资助的,视情况停止发放或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困难生资格和学校资助资金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将所获资助资金用于在校学习、生活的必要支出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购买高档奢侈品

(四)没有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已显著改善

(五)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公益性活动

(六)其他不诚实守信者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适时记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情况。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各项国家、学校资助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自觉树立感恩意识、增强诚信意识,知恩于行,立志成才,回报社会。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义务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认定管理和监督实施细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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