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 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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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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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的资助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金额标准和人数比例
第二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三种形式。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1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6000元,按学年一次发放。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特困生每人每月500元(比例约占在校生人数的5%),贫困生每人每月300元(比例约占在校生人数的15%),每年按10个月发放。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特困生每人每月500元,普通生每人每月370元。
上述前四项资助每年的资助人数及标准均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当年度下达的名额指标及标准核定,后两项退役士兵学生每年的资助人数由在校就读的退役复学生人数决定。各二级学院的名额原则上按照相应年度可参评学生人数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学校处分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工作积极、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工作积极、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6.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7.申请学生需为前一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被评定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的学生,“不困难”或者未参与认定的学生不得申请。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6.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时间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会成员由资助中心负责人、资助中心干部、二级学院教师代表若干、学生代表若干组成,主要负责校级组织评审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成立院级评审工作小组,由评审委员会领导,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任小组组长,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小组副组长,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担任小组组员,主要负责院级具体评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与评审,每年9月学校接省厅通知文件后开始受理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学校应在上级部门要求时限内完成评审。
第五章 评审流程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每年秋季学期,学校资助部门依据省厅通知文件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比工作,拟写并向各二级学院发送校级评比通知。省厅下达的等额名额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及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实绩进行分配,国家奖学金差额名额则根据各学院推荐的差额候选人,进行量化评比,根据学生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最终取名额靠前的指标数向省厅进行推荐。
2.学生依据通知文件中最新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向各二级学院进行填报申请,并附奖状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3.二级学院对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评审,评选出拟评人选,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名单报学生处与教务处复核。
4.学生工作处复核学生考勤、处分与成绩排名情况,教务处复核学生成绩是否存在挂科情况。复核后由学生工作处将结果报送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经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获奖学生拟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5.学校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名单报送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批。
6.教育部审批确认后,学校将公布获奖名单,并及时发放奖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每年秋季学期,学校资助部门依据省教育厅通知文件组织开展国家助学金评比工作,拟写并向各二级学院发送校级评比通知。
2.学生依据通知文件,在“闽政通”的“福建智慧资助”平台提交家庭经济情况信息采集申请,同时线下向辅导员递交相关纸质材料(《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等)。
3.辅导员审核学生的申请信息,并在各班组织班内民主评议。评议小组同学通过“福建智慧资助”平台对提交申请的同学进行民主评议。辅导员统计民主评议信息、计算排名差异,并提交二级学院审核。
4.二级学院审核学生申请信息并对排名差异异常情况进行核实处理,核实无误后线上电子数据与线下纸质材料同时提交学校审核。
5.学校审核二级学院上交的学生申请材料,若学生材料证明效力不足,退还二级学院并告知具体缘由,同时提供修改建议,直至学生重新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
6.省教育厅统计分析全省切线数据并下发最低指导分数线,高校根据教育厅的指导分数线进行切线,形成认定结果。
7.学校对认定结果名单中的学生进行学费缴纳情况与违纪情况审核,审核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公示结束后生成本学年国家助学金名单,并报学校审定。
8.同学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名单依据春季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处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照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