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评审工作补充规定(试行)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11-05-18 浏览:3552次

福建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

评审工作补充规定(试行)

    实验技术人员是高等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实验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工作,有利于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的作用。为了搞好这项工作,现根据有关规定精神,制定福建省高校实验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补充规定,供各校在开展评审工作中参考。 

    一、岗位的设置:各校可根据不同系、所的教学、科研的不同要求设不同级别的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的配备则是以实验室规模,完成年教学、科研的工作量为依据而确定。因此,在考虑岗位设置时应首先进行实验室整顿,使各类重复设置的实验室相对集中,以利于提高实验技术力量和仪器的使用率,也有利于实验技术人员的配备。

    1.高等学校应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根据岗位设置成立校、系、所属实验室,各系一般可以二级学科为准设置实验室。校、系、所属实验室的规模一般要求为教学、科研提供的年实际工作量达3000小时以上。不允许同一系重复设置相同的实验室。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实验室,应逐步、但又要尽快、有计划地并转,或暂以分室的形式存在,从属于某一宴验室,接受该实验室统一管理。不同系重复设置相同学科的基础实验室,也应逐步地合并成校级基础课公用实验室。建制尚未确定的实验工作单位,暂不进行专业职务聘任工作。

    2.实验室规模和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设置:

    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职务,根据各实验室的实际工作需要和可能而设置。实验技术人员密集;配备有大型精密仪器或承担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课题,课题主持人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于该职务的学术带头人的实验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设置高级实验技术职务。各类实验室高、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比例限额总和不得超过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

    3.工程技术人员职务的设置: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评聘为工程技术职务:各类实验室中,专门从事国家科委规定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的安装、调试、操作、保养工作,担负主要责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精密仪器维修、改造为主的专业技术人员;院校直属厂、场,专门从事工程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评聘为工程技术人员职务,但原则上实验技术人员职务比例要大于工程技术人员职务的比例。工程技术人员任职条件按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聘任有关条例执行。

    二、岗位职责:各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参照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及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的《福建省关于贯彻执行(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中的规定执行,并做如下补充:

    1.助理实验师:协助实验师准备实验课程的前期工作和实验课结束后各类仪器的保养、清洗;协助实验师指导学生实验,批改实验报告。

    2.实验师: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验操作能力,负责讲授各类学生的实验课程,编写实验指导。指导各类学生毕业论文的实验工作,着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验操作能力。

    三、确定评聘对象: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应严格区分、确定实验技术人员的评聘对象。

    1.长期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已熟练掌握其本门业务的高中毕业技术干部应优先参加评聘。

    2.从事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的干部,并兼有参加实验技术指导工作的人员,可列为实验技术职务评聘的范围,但其参加实验室工作的年实验工作量应达300小时以上。

    3.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技术工人,暂不列入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聘范围。

    四、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聘、晋升的依据:

    1.各基层单位应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和各单位实际情况,对参加评聘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进行全面的考核。

    2.工作量的评定: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量计算以坐班制形式为主,每个实验技术人员每年工作量最少应为1680小时。但每年应完成实验室工作的实际工作量应为800小时以上。其实际工作量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实际实验学时×2或3×实验组数>+(参加科研的实际工作时间)

    式中科研工作量应是院校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课题的年投入工作时间,实验人员坐班制规定的上班时间不作为实际工作量计算范围。实验组数可据不同实验性质、实验条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3.业务水平的考核:由系、所成立专家、行政领导组成的评议小组对参加评聘的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行全面考核。应视不同情况,以多种形式综合评定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核范围包括现场实验教学、实验报告质量、有无论文发表、实验室管理水平、设备维护、维修能力以及实验技能、技巧的掌握等等。各基层评议小组可采用分级评分的办法,对参评人员政治思想业务水平等进行全面、综合评议。基层评议组的评分结果,供高一级评审组织在评审时参考。   

   

福建省教委职改领导小组

                                       1987年7月7日

 

 

 

 

 

 

 

 

 

 

 

 

 

 

 

 

 

 

福建省关于贯彻执行《实验技术人员

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和《关于执行(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行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度是为了鼓励实验技术人员提高专业技术永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形成结构合理的实验技术和管理队伍,更好地配合完成科研、教学工作。各级实验技术人员职务是根据科研、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限额和任期。

    实验技术职务名称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员、助理实验师为初级职务;实验师为中级职务;高级实验师为高级职务。

    二、评聘的范围及对象

    l、现在科研院(所)、单位和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独立设置的实验室、电教室中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以及未在独立设置的实验室工作,但确系专职从事实验性或实验辅助性工作具备实验技术职务桂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长期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因工作需要担任单位实验室管理,并仍承担实验技术工作的“双肩挑”科技干部。根据科研、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可申报评聘实验技术职务。

    凡从事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列入教学或专职科研编制的人员,不在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聘范围。   

    2、经单位批准,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方式,到城镇和农村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承包集体乡镇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满一年的实验技术人员,根据本人申请和在原单位的工作情况,对具备实验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原单位可向相应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确定其任职资格,但不聘任职务。

    3、对连续病休和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尚未返回工作岗位的实验技术人员,暂缓评聘。

    三、职务(岗位)设置及确定结构比例的原则

    1、实验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和各级职务的限额比例,各科研(所)、单位和学校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实验技术人员的素质,在上级批准的人员编制、职务限额比例和增资指标内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突破。

    2、高等学校的校级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实验任务重、实验技术人员密集的实验室、省属科研院(所)的重点实验室(中心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可设置实验技术高级职务岗位。

    四、关于任职条件的掌握 

    凡评聘担任实验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符合《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规定的任职条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实验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作如下补充规定:

    1、在政治,经济、道德品质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已作处分或在受审查未作结论的;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职务的,暂缓评聘。

    2、学历不及高中毕业,经文化补习考试达到高中毕业水平(文化考试由各地、市、主管厅局,学校统一组织),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已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基础知识,并具备实验员任职条件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履行相应职责的,可评聘为实验员职务。 

    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的,申报助理实验师专业职务,可免于文化补习考试。

    3,外语考核要求

    (1)晋升中高级职务人员,应按《试行条例》对外语水平的要求进行考试。外语考试可按我省高校、中专教师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规定的组织办法进行。

    (2)晋升实验师,要求能够阅读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一门外文资料,一般在两小时内翻译日语1500个印刷符号,其它语种2000个印刷符号。高级实验师,要求能熟练地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刊,一般在两小时内翻译日语2500个印刷符号。其它语种3000~3500个印刷符号。

    (3)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免予外语考试:

    ①担任现职以来,曾经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正式出版的刊物发表本专业译文或校译两万字(累计计算)或在内部刊物发表本专业译文五万字以上(累计计算)者;出国留学进修或在国外工作(独立使用外语)达一年以上者(含一年);参加国家组织的出国人员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者,在申报高级职务时,可免予外语考试。

    ②担任现职以来,曾经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正式出版的刊物发表本专业译文或校译一万字(累计计算)或在内部刊物发表本专业译文两万五千字以上(累计计算)者,在申报中级职务时,可免试外语。

    (4)对于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有专业特长,成绩突出者,在申报中级职务时,外语可适当放宽要求或暂不列为必备条件。  

    (5)中医中药专业实验技术人员,外语可暂不列为必备条件,可选考医古文。

    五、评审组织及权限

    根据《试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各级实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限:由自然科学研究职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负责评审的,可与自然科学研究职务、教师任职资格的评审权限一致,有权审定相应的实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单独组建的实验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则应按《福建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评审程序和方法

    1、个人申请,并提交任现职以来政治思想、业务方面及履行职责的情况等材料,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

    2、由单位领导在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职务限额内,向评审委员会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并报有关材料:

申报高级职务的,应报“专业职务聘任呈报表”一式两份;任现职以来发表、出版的论著、论文或实验报告,或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或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使用改造方面成果等一至三篇(项)作为代表作,代表作须经二至三位具有高级职务的行家鉴定(其中必须有外单位高级专家意见)同行专家的鉴定意见应原文翻印一式若干份送评审委员会,各单位不得自行取舍;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提出是否具备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推荐意见。

申报中、初级职务的,应报“专业职务聘任呈报表”一式三份,其它材料由相应职改领导小组决定。

    3.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况,有权请申请人作  学术报告和论文、工作答辩,以及必要的笔试等不同形式的考核。 

    4.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专业评议组)召开评审会  议时,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  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专业评议组)应实行民主集  中制。对被评审人的评议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议组,专业评议  组对拟晋升对象进行全面考核评议,并写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评议意见,然后由各专业组组长将评议情况向评审委员会汇报,并将拟晋升对象的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经充分酝酿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七、聘任和任命

1.实行聘任制的单位,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符合高、中、初级实验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者,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聘任相应职务。实行任命制的单位,各级职务任命权限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对已获得其它系列职称和任职资格,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现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的,可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实验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可聘任同级实验技术职务,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现岗位工作差别较大的,经考察,表明确能胜任和履行相应实验技术职务职责者,经相应评审委员会确认后,可聘任或任命同级实验技术职务。

    2.聘任(任命)和应聘的双方应签订聘约,并颁发聘书,聘约中应明确规定双方在聘任或任命期间必须履行的职责义务,遵守的纪律、受聘人的待遇等。

    3.聘任或任命期限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聘任或任命期满或调离任职岗位,其职务自行免除。   

    4.凡受聘担任实验技术职务人员,所在单位对其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能力。工作态度和成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考核成绩应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连任的依据。

    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或不符合《试行条例》第四条要求,犯有严重错误的,可予解聘,实验技术人员因某种原因,亦可提出辞聘要求,但须在半年之前提出,按有关规定办理。

    5.对未被聘任或任命的人员应继续关心他们,并区别情况,妥善安排。要鼓励他们到更能发挥其作用和专长的部门和单位工作。原单位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方便。待聘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应聘到其它部门和单位工作。在待聘期间,单位可根据其特长和需要安排临时性工作,待聘人员要服从安排。

    未受聘人员,其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被聘任或任命职务人员,以促进人才流动。具体办法按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

    八、对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实验技术人员,除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3)142号文件规定办理延长离退休年限外,均应办理离退休手续。

    在这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工作中,已到离退休年龄,包括在86年2月18日以后已经退休,又符合高一级实验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者,在开展首次职务评审时,可经任职资格评审,确定相应的职务,这部分人不占单位职数限额。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在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后,应办理离、退手续。

    1.对原从事其它专业技术工作未获得职称或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工作资历可做参考,但须从事一年以上实际实验技术工作,符合相应实验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经相应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可聘任或任命相应实验技术职。

    2.恢复高考后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即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现仍在实验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因职称评定工作暂停而未能按期确定其职称的(指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在这次聘任实验技术职务时,其从事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年限,可从其毕业后见习一年期满转正定级时算起。

    3.对于“文革”期间入学的大学毕业生,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六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五年以上,1983年9月1日前通过文化考试。已确定初级职称,现又符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任职条件者,可申报实验师(大学毕业者),助理实验师(中专毕业者)专业职务,尚未确定职称的,可通过业务考核,并采取对本专业基础知识进行答辩的办法,方可评聘相应技术职务。  

    十、加强党的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实行实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政策性强,对科研、教学各方面的工作影响很大,各级党政部门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政策,慎重从事,根据有关方针、政策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各级领导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发扬民主作风,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对工作中出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做法要及时纠正,对于营私舞弊或借机打击迫害实验人员的,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职务的,均应认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十一、各地、市、省直单位、高等学校可以根据《试行条例》,《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如有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须报省实验技术系列主管部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十二、本细则未载明,而《试行条例》、《实施意见》已明确规定的,均按《试行条例》与《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十三,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地、市和省属及在本省的部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的实验室。

    十四、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省教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转发中国科学院和国家教委

《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职改字[1986]第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中国科学院:

    经研究,原则同意中国科学院、国家教委《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中国科学院和国家教委,以便制订《实验技术人员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技术人员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中科学技术研究、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鼓励实验技术人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根据实验技术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技术职务是在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室、实验室等部门中,为配合科学技术研究、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限额和任期。实验技术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度。

    第三条:实验技术职务名称为:

    实验员

    助理实验师  

    实验师

    高级实验师

    实验员、助理实验师为初级实验技术职务;

    实验师为中级实验技术职务;

    高级实验师为高级实验技术职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凡受聘担任实验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科学、教育事业的精神。

    第五条:应聘担任实验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并能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级实验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一、实验员:

    大专、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高中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已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实验员:

    1、了解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

    2、能正确使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能够完成一般的实验任务。

    二、助理实验师: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三年制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一年以上,二年制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二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四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助理实验师:

    1、基本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常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

    2、能熟练地使用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对一般仪器设备具有初步维修的技能,

    3、参加过一定数量的实验工作,能初步独立地制定实验方案,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

    三、实验师:

    大学本科、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实验师;

    1、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能够对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排除故障;

    3、独立地完成过一定数量的较复杂的实验任务,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为科研教学工作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对改进实验技术取得过较好的成绩;

    4、能够阅读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一门外文资料。

    四、高级实验师:

    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六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高级实验师:

    l、具有本门业务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本门业务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2、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方面,或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或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有突出的成就,写出过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3、能熟练地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专刊。

    第七条: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根据本单位实验技术工作的需要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按照上述任职条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八条:在实验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聘任实验技术职务时,可不受上述学历和资历的限制。

第三 章 职  责

    第九条:实验技术职务的职责:

    一、实验员:

    了解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完成科学研究实验、教学实验的准备工作和辅助工作,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方法和步骤,承担本实验室的部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或其它具体工作。

    二、助理实验师:

    基本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较熟练地掌握本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负责承担并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承担实验室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实验师:   

    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独立地创造或改善某些实验技术条件,根据学术负责人的设想和要求,设计、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或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负责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

    四、高级实验师:

熟悉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组织和领导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或论文,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第四章  评审、聘任或任命

第十条:实验技术人员任职条件评审工作,由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职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在评审实验技术职务时,评审委员会应吸收一定数量的有较高水平的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学校也可组成实验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实验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评审工作。评审及聘任工作分别参照《自然科学研究职务试行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聘任或任命都必须经过评审委员会确认任职资格后,按聘任或任命权限,由行政领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聘任或任命。   第五章附  贝第十二条:受聘担任实验技术职务人员的工资,按国家规定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在中国科学院、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