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校生“减、免、缓”交学费的暂行规定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11-05-18 浏览:5180次

  

为了能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闽教计[1995]92号文精神,结合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缓”交学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享受“减、免、缓”交学费的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努力学习、积极向上、遵纪守法、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在校学生。

    二、申请缓交学费的,缓交期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毕业班学生缓交款额必须在毕业前交清。

    三、、减免学费的条件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通过勤工助学等活动,难以维持最基本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2、家长失去供养能力,又无直系供养和其它经济来源。

    3、孤儿和家长或家庭失去供养能力的烈士子女。

四、办理“减、免、缓”交学费的有关手续

凡需要“减、免、缓”交学费的学生,随附经家长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减、免、缓”交学费“绿色通道”申请表,各系应结合学生本人的表现、学习情况和经济状况,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经审查送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批准执行。

    五、“减、免、缓”交学费每学年办理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11月1日,逾期一般不予办理。在校学习期间已获得高额奖学金的学生,一般第二年不再享受减免学费。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享受“减、免、缓”交学费资格:

     1、表现不好或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成绩很差者;

     2、有抽烟、喝酒行为、有超前消费等铺张浪费行为者;

     3、违反校规校纪者。

     七、“减、免、缓”交学费是保证缴费上学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系及有关部门务必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同时应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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